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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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发包人因资金流动性问题,可能会与承包人签订“以房抵工程款”协议,即以发包人名下的房屋抵偿给承包人,用以清偿工程款。此类协议本质上作为以物抵债的具体表现形式,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和风险。
一、“以房抵工程款”协议签了就生效还是交房才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以房抵工程款"协议应为诺成合同,不以抵债物的交付作为成立要件。
二、“以房抵工程款”协议的效力
(一)工程款支付前签订的以房抵债协议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些判例中采纳了让与担保的观点,认为即使是履行期限届满前签订的“以房抵工程款”协议,也可以作为担保债务履行的有效手段。
为了降低法律风险,建议当事人在签订“以房抵工程款”协议时,明确协议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抵债房屋的具体信息、工程款的具体数额、协议的生效条件、违约责任等,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可执行性。
(二)工程款支付期限届满后签订的协议
对于工程款支付期限届满后签订的“以房抵工程款”协议,在非恶意串通逃避债务或虚假诉讼的情况下,一般认可其有效性。
三、直接在建设施工合同中约定“以房抵工程款”的效力
(一)施工合同中约定“以房抵工程款”条款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法民申5468号案件中指出,如果工程刚开始施工,双方尚未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以物抵债协议不具备基本内容,不能认为双方达成了以房屋抵偿工程款的合意。
因此,为了避免未来可能出现的纠纷,建议在签订“以房抵工程款”协议时,双方应尽可能明确房产的具体信息、抵偿的工程款金额以及其他相关条款,以确保协议具有可履行性。
(二)施工合同无效情形下的“以房抵工程款”协议效力
即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也不意味着“以房抵工程款”协议必然无效。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涉及结算和处理结算事项的协议具有独立性,与总承包协议相互联系但彼此独立。“以房抵工程款”协议具有清理既存债权债务关系的功能,具有相对独立性。
据此,“以房抵工程款”协议不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事由或其他效力性瑕疵的,应当认定有效。
四、签订“以房抵工程款”协议的实务建议
(一)明确协议内容
在签订“以房抵工程款”协议时,应明确约定房屋的位置、面积、价格等关键信息,以及工程款的具体数额,确保协议的可执行性。
(二)尽职调查
承包方应进行尽职调查,确保抵债房屋无权利瑕疵,可以合法交易。建议法律顾问参与协议的起草和审查,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三)公证与备案
对于重要的“以房抵工程款”协议,可以考虑进行公证,并在相关部门备案,增强协议的法律效力。
(四)跟踪与监督
在协议签订后,应持续跟踪房屋的建设进度、权属变更情况等,确保协议的顺利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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