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三十二条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12月25日,法释[2001]30号)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
2.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母一方提出探望未成年子女诉讼请£求的,应当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探望权的适当行使对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人格塑姻造的重要意义,并根据未成年子女的年龄、智力和认知水平,在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和尊重其意愿的前提下,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探望权。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2016
年11月21日,法[2016]399号)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四)应视情形尊重未成年子女意愿,保障探望权行使一般而言,未成年子女主要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两种。根据最新颁布的民法总则可知,不满6岁的小朋友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6岁以上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意思能力,不能辨别自己意思表示及行为后果,故在探望权行使上无需征求其意见。但对于6岁以上不满18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应考虑其有一定意思能力和辨别能力的实际情况,尊重在未成年前,意思能力随同年龄增长逐步增强的一般规律,在酌定探望权行使方式时,子女年龄越大,越应尊重子女的意愿。当然,这种对子女意愿的尊重应以智力发育正常为前提,如果智力发育缓慢,达不到同样年龄一般智力水平,则子女意愿在决定探望权行使中的比重也应相应降低。
——肖峰:《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审理的疑难问题》,载杜万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69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第87〜88页。
子女拒绝被探望能否作为中止探望的事由?
我们认为,设立探望权的初衷在于保护子女的利益,父或母行使探望权也有赖于子女的配合。当子女不愿见父或母时,如果一味强调父或母的探望权利而对子女的意志不加理会,势必会使子女受到伤害。如果子女已满10周岁,又有正当理由明确表示拒绝探望,应当尊重其意愿,享有探望权的父母不得强行对其进行探望。
——杜万华、吴晓芳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案典》,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26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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