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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怖与法国大革命①:“恐怖制度”的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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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怖统治(Terreur)与法国大革命似乎密不可分,因此2000—2010年这几十年间,历史学家们一直在争论恐怖统治的起源(盎格鲁—萨克逊的史家特别关注这个问题,如Lindon,2013;Tackett,2015)、思想基础(Edelstein,2015)、影响(Gueniffey,2000;Schönpflug,2002;Biard,2007;Biard & Leuwers,2014)以及关于恐怖统治的历史书写(Martin,2010),甚至出现了将“恐怖统治”等同“恐怖主义”的倾向(Wahnich,2003)。所以,可以说,如今在学界出版一部《不自由、毋宁死》(McPhee,2016),需要勇气。这里需要指出,在革命时期,所谓“不自由、毋宁死”指的不是弑杀自由的反对派,而是投身于自由,必要时为自由献身,而非眼睁睁地看着自由被敌人摧毁。

对革命中的法国而言,“恐怖”(terreur)不是一个新词。1791年,潘恩在《人的权利》中认为好政府不应当用“恐怖引导人”,而应该“用理性来说服人”。1792年,罗伯斯庇尔在他主编的《宪法捍卫者报》上将恐怖等同于专制暴政,并援引《论法的精神》为其观点辩护。实际上,当罗伯斯庇尔在他著名的一场讲演(共和二年雨月17日(1794年2月5日))中试图调和“恐怖”与“美德”关系时,他所倚重的便是孟德斯鸠的思想:

长期以来,法国人民的代表们在对立派别的运动中彷徨无助,现在终于有了自己的性格和政府[......]是时候明确革命的目标和我们希望达到的目的了[......]我们的目标是什么?和平地享受自由和平等;永恒正义的统治,它的法律不是刻在大理石或石头上,而是刻在所有人的心中[......]我们想要一种秩序,在这种秩序中,一切卑鄙和残忍的激情都被法律束缚,一切善良和慷慨的激情都被法律唤醒[......]如果说和平时期人民政权的主要动力是美德,那么革命时期人民政权的主要动力就是美德和恐怖:没有美德,恐怖就会带来灾难;没有恐怖,美德就会变得无能为力。恐怖不过是迅速、严厉、灵活的正义;因此,它是美德的产物;它与其说是一项特殊的原则,不如说是民主这一普遍原则的结果,适用于祖国最迫切的需要。

正如埃尔韦·勒维尔斯(Leuwers,2014)所揭示,罗伯斯庇尔意在证明“革命政府既以美德为基础,因为它本质上是共和制;又以恐怖为基础,因为它必然是专制主义。这是一种自由的专制,与孟德斯鸠定义的专制完全不同。”

意大利史家维特(Vetter,2004)分析了革命时期的语词,证明“恐怖统治”(Terreur)在罗伯斯庇尔的发言和文章中只出现过四次,集中在1794年夏天,而且指的不是革命镇压措施,而是旨在捣毁革命,玷污其名声的“恐怖与诽谤体系”(système de terreur et de calomnie)。实际上,把1793—1794年的镇压措施与“恐怖统治”联系起来,是罗伯斯庇尔倒台后,热月党人所为。19世纪,基内(Edgar Quinet)在19世纪40年代法兰西公学院的讲课中,将罗伯斯庇尔与恐怖统治、极权等概念联系起来。是故,本文的目的意在解除热月党及19世纪史家强加于历史之上的迷雾,以便更好地理解恐怖统治与法国大革命之间的联系。一方面,我们从一开始就关注“恐怖制度”的发明,另一方面,我们试图理解在特定时刻,政治辩论是如何走向无情对抗和肉体消灭的。这样,我们就有可能描述一个例外政府或国家及其镇压机制,进而研究不应再称为“恐怖统治”(Terreur)、而应称为“恐怖”(terreur)的结果。

1794年夏,“恐怖体系”的发明

罗伯斯庇尔所谓的“恐怖和诽谤体系”,该体系由国民公会的几位成员(尤其是富歇[Fouché]和塔里安[Tallien])策划,目的是将他污蔑为独裁者,而罗伯斯庇尔本人在热月10日被处决一事则巧妙地反转了这一说法的政治含义。在随后的日子里,出现了第一波谣言,该谣言宣称罗伯斯庇尔本想娶路易十六的女儿,登基为王;但后来他决定当独裁者,独自统治共和国;还有一些谣言说,罗伯斯庇尔与库通(Couthon)和圣茹斯特(Saint-Just)组成了仿效古罗马历史的三巨头,瓜分共和国,自己则行使绝对权力……在之后数月中,在出逃的流亡者圈子里,出现了一则题为《孤儿中的罗伯斯庇尔,或罗伯斯庇尔最后日子的秘史》(Robespierre chez les orphelins, or Histoire secrète des derniers jours de Robespierre)的寓言(于伦敦匿名出版),还是指控罗伯斯庇尔想当国王,但内容更丰富:据说,这位所谓的王室继承人曾试图夺取一群蜜蜂中的蜂后,结果被无数的毒刺蜇伤,幸好被一位老人所救。老人收养了两位孤儿,他们的父亲死于巴黎无套裤汉之手。罗伯斯庇尔的脸肿得变了形,高烧不退,神志不清,在智者和无辜者面前忏悔了自己的罪行。经过治疗和忏悔,他向老人承诺,他将恢复宗教和君主制,而这正是是雅各宾派在热月节消灭他的原因!

这类谣言和小册子有一个共同主题:罗伯斯庇尔可能要当国王,也可能要当独裁者,不管他有没有同伙,他都要消灭国民公会,因此他建立了一个“恐怖体系”,以确保自己的绝对权力。共和二年八月十一日(1794年8月28日),在罗伯斯庇尔被处死一个月后,国民公会代表、山岳派成员以及策划消灭罗伯斯庇尔的主谋之一塔里安在国民公会上阐述了这种黑白颠倒的用法。在他的发言中,“恐怖”(terreur)或被单独使用,或与其他词连用,如“恐怖体系”(système de la terreur)、“恐怖机构”(agence de terreur)和“恐怖政府”(gouvernement de la terreur),这类用法出现了数十次。对整个国民公会,包括塔里安在内的那些在执行任务时候造成流血事件的特派员,都不再追责,而罗伯斯庇尔和他的“帮凶”则成了替罪羊,承担了所有暴力事件的罪责。塔里安在发言中说道:“恐怖体系预示着极致的集权,权力的统一巅峰造极,而且这必然导向君主制……统一(unité)的结果必然是所有人盲目地服从一个人,他的意志取代法律……这套体系是罗伯斯庇尔的:在几个下属的协助下,他落实了整套体系,在这些下属中,其中一些人与他同归于尽,另一些人则在公众的蔑视中被活埋。国民公会是受贿者,而不是帮凶。”

通过这种政治伎俩,国民公会免除了自己的责任,因为只有一人在帮凶的协助下,采取了行动。于是,塔里安以一种悲怆之情,完善他的演讲,而这份演讲将成为正在成形的“热月”叙事(récit thermidorien)的基石:“恐怖体系的前提是不断出现新的、且数量不断增加的过激行为:昨天我们砍了二十个人的头,如果今天我们不砍三十个人的头的话,如果明天我们不砍六十个人的头的话,那我们就什么也没做……此外,越是让生命变得可憎,就必须让死亡变得可怕,让人们畏惧死亡。首先,‘毒芹’(ciguë)会让人产生恐惧的意象;然后,为了打击这种想象,必须把死亡的形象和流血的形象结合起来;接着,你必须把受害者和其他受害者围在一起,让他们一个接一个地倒下;然后,你必须增加受害者的人数,让这个人在看到其他五十个人的死亡之后再让他死亡……然后,你必须用残忍的艺术来搭配受害者,让一个良匠与一个人民的水蛭同归于尽,让一个好人与一个最大的恶棍同归于尽,最后将其细化到先杀父后杀子、先杀夫后杀妻、先杀兄后杀弟的地步”。罗伯斯庇尔和他的一百多名“帮凶”被送上了断头台,从此只需发动一场针对雅各宾派的运动,雅各宾派被冠以“恐怖统治者”(terroristes)和“饮血者”(buveurs de sang)的称号,他们的俱乐部一个接一个被关闭,而他们中的许多人则被关进监狱或软禁起来。这种逻辑在共和三年(1795年)达到了巅峰,当时有几百名革命党人在法国东南部(尤其是里昂和马赛)的监狱中被屠杀,而当局却同流合污,面对刽子手保持沉默。历史学家经常把这些事件称为“白色恐怖”(terreur blanche),似乎它们只不过是一种报复,虽然可怕,但却是正义的,因此几乎是情有可原的:通过消灭前“恐怖统治者”来彻底结束恐怖,毕竟他们是咎由自取……

如果说恐怖活动在1794年夏天结束,那么恐怖统治又是何时开始的呢?传统上,历史学家强调1793年9月4日和5日的重要性,因为在这两天,无套裤汉先后向巴黎共和和国民公会施压,要求“将恐怖提上议事日程”(mise à l'ordre du jour de la terreur)。正如茹尔丹(Jourdan)、马丹(Martin)等几位史家所指出的,尽管“将恐怖提上议事日程”的口号传遍了整个法国,并经常被国民公会的代表所接受,但国民公会并没有通过任何法令来支持这一要求。1793年6月2日,又一次大规模示威游行包围了国民共和,要求逮捕29名代表和两名吉伦特派部长;这一次,在民众的压力下,国民公会并没有再一次发生分裂。另一方面,国民公会在9月通过了几项法令,满足了示威者的部分要求:建立革命军(armée révolutionnaire),负责确保巴黎的供给;加强对“嫌疑犯”(suspects)的控制;施行最高限价,打击囤积居奇和投机行为。事实上,仅对这些措施的研究就表明,在1792年春季开始的战争状态下,当时的主要关注点不是政治,而是经济和军事。比起所谓的“将恐怖提上议事日程”,9月17日通过的“嫌疑犯法”(loi des suspects)是否标志着恐怖统治的真正开始?这项措施确实是决定性的,因为法律中所指涉的“嫌疑犯”十分模糊。然而,早在这项措施出现之前,已经出现了几个特殊机构,其目的是保卫共和国,并战胜境内外的敌人:执行任务的特派员(3月9日)、后来被称为革命法庭(Tribunal révolutionnaire)的特殊刑事法庭(3月10日)、监视委员会(comités de surveillance,3月21日),以及最后一个确立的具有决定权力的机构——救国委员会(comité de Salut public,4月6日)。

既然1793年3月和4日落实的特殊措施早于6月2日清剿吉伦特派的事件,那么是否可以说,是吉伦特派控制的国民公会创造了“恐怖”的工具(instruments de la “terreur”)呢?我们必须从别处寻找这个问题的答案,而答案恰恰就在这种恐怖统治存在的假设,这种假设扭曲了我们的视角。1793年春天的意义不在于采取了“恐怖的政治”(politique de terreur ,或译“恐怖的手段”),即一系列旨在镇压反对派的措施,其意义在于颁布了一系列法令,在战争状态和战争经济的紧急状态下建立的特殊机构。因此,这些就是1793年10月出现的革命政府创建的最初阶段。事实上,当国民公会根据圣茹斯特的报告颁布法令,规定政府保持“革命状态,直至和平降临”(此处“革命的”(révolutionnaire),意识是“非常时期”(extraordinaire))时,共和二年霜月14法令(1793年12月4日,译注:即建立革命政府法令)明确规定政府的运作方式,建立的就是一个例外政府(gouvernement d'exception,或译“临时政府”),一旦恢复和平,就应让位于立宪政府(gouvernement constitutionnel)。几天后,罗伯斯庇尔在共和二年雪月5日(1793年12月25日)明确指出:“立宪政府的目的是维护共和国,革命政府的目的是建立共和国。革命是自由反对敌人的战争:宪政是胜利与和平的自由。革命政府需要非常行动(activité extraordinaire),正是因为它处于战争状态(en guerre)。”这是一种战时政府(gouvernement de guerre),正如其他国家和其他历史时期所经历的一样,但它所处的是一种“虚设的国内戒严状态(état de siège fictif civil)”,以避免诉诸军事戒严状态,因为后者始终是对自由的威胁(Simonin,2008)。仿佛,也仅仅是仿佛,巴黎和全国其他地区都必须处于戒严状态,严阵以待,应对威胁,但是国民公会和革命政府仍然担任军事总指挥的角色。热月政变后,革命政府以及1793年建立的其他几个特殊机构依然存在,一直延续到1795年国民公会解散。另一方面,革命政府继续领导着共和国,与保王派和联邦派作战,同时也承担政治、经济和社会任务,虽然这些任务与热月之前有显著区别。

因此,重要的是不要将革命政府与旨在吓唬革命反对者的措施混为一谈,因为后者只是政府使用的一部分手段,从来都不是任何先在的政策或所谓“制度”的一部分。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一切都是匆忙凑合的,几乎是偶然的,因为将制度理论化、系统化和合理化,并使其在全国范围内保持一致的努力,也是基于从国民公会可用的思想“工具箱”(boîte à outils)中借鉴的思想,尤其是孟德斯鸠和卢梭的思想。卢梭在《社会契约论》第四卷“论独裁”一章中写道:

程序以及种种手续上的拖延,都需要一段时间,有时这是局势所不容许的。很有可能出现的千百种情况都是立法者所根本未曾预料的……除非是在涉及国家生死存亡的时候,否则人们绝不应当停止法律的神圣权力……如果为了挽救危局,只需扩大政府的活动就够了的话;那么,便可以把政府集中在它的一个或两个成员的身上。于是,这里所变更的便不是法律的权威,而仅仅是行使法律的形式。(译文参考: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59—160页)

正是从这一角度出发,我们才能理解1793—1794年临时赋予救国委员会以及其他特别机构的权力,这就如普通法与特别法之间的区别。认识到这些细微差别,一方面,可以让我们跳出两个多世纪以来热月党强加给我们的观点,不需要不断地回到恐怖统治的概念上,不再贬低恐怖的基础,甚至不再贬低革命政府的作用;另一方面,可以让我们理解,1793—1794年的法国是如何在实施大胆的社会、教育和文化政策的同时,因恐惧和政治对话不再可能的情势下,采取极其严厉的镇压措施的,当然,我们也不能忘记1794年2月4日颁布的废除法属殖民地奴隶制的法令。

恐惧的言论和不断升级的暴力:从政治斗争到肉体消灭

法国大革命期间所出现的暴力行为,不能简单地视为数个世纪以来所有革命运动所特有的必然性,更不能看成是“正常的”公民会突然被狂热和杀戮欲望所俘虏,从而被驱使着砍下头颅并将其挂在长矛上。如果不把这种暴力放在“法国叛乱”(rébellion française)在过去几十年中逐渐兴起的背景下,以及大西洋两岸起义和革命运动的国际背景下,就不可能理解这种暴力行为。其中,对早期暴力的回忆(如王室司法系统希望在适用死刑方面树立榜样、镇压新教徒,失败的民众暴动,贵族对大革命的早期抵抗[如在布列塔尼]),以及对军事暴力或对殖民地暴力的回忆,都发挥了作用(Martin,2006)。但是,从1789年起,在“希望与恐惧之间”分裂的法国,对阴谋和叛国传言的恐惧更为突出,未来国民公会的代表,如罗姆(Charles-Gilbert Romme),很早就使用了“恐怖”一词(Tackett,2015)。如果没有各种警报和谣言的影响,我们又如何理解1789年7月和8月席卷农村的第二阶段的大恐慌(Grande Peur,译注:法国史家通常把攻占巴士底狱当做大恐慌的第一阶段)呢?当时,农民冲进某些贵族的城堡,对种种威胁深信不疑,他们相信贵族会因巴士底狱被攻下而反攻倒算,相信地主一定会阴谋饿死民众,也相信外国士兵即将到来,恐惧于是变成了愤怒。7月14日,巴士底狱指挥官的德洛内在格列夫广场(Place de Grève)被野蛮杀害,而攻打巴士底狱的人却坚信他们是被诱骗到巴士底狱的陷阱中,遭到卫戍部队射杀。在没有叛国罪指控的情况下,我们该如何理解?最后一个例子是,1792年8月10日攻打杜伊勒里宫的民众野蛮地杀害瑞士卫兵,如果这些无套裤汉和联盟军不觉得他们受到了诱骗、并将丧命于炮火之下,我们又如何能分析这种攻击呢?

惩罚性的暴力往往是可怕的,它不仅是为了惩罚假定的罪魁祸首,也是为了驱散他们自己的恐惧。在这方面,7月14日和22日巴黎街头民众用长矛挑着巴黎行政长官贝尔蒂埃和他岳父的头颅游行,这一举动可以看作是消灭敌人的证据(就这种行为而言,大革命绝不是始作俑者),也可以被看作是为了迷惑那些仍然敢于反对大革命的人。问题在于,以这种方式吓唬人的欲望也会助长激进的政治立场。这样一来,暴力的螺旋式上升就会被释放出来,使“谁是始作俑者”这个经典问题变得毫无意义。

这种暴力的螺旋式上升,以及在此背景下迅速变得困难的政治对话,在1789年就已经显现出来,即使早期革命者仍然希望用言语来说服他们的对手。基内是最早看到这一点的人,他描述了1789年开始的“新旧法国”(la France ancienne et la France nouvelle,译注:语出Quinet,La révolution,tome 1,Paris:A. Lacroix,1865年,第103页)之间的对抗,两者很快变得水火不容,其支持者随时准备发生冲突:“一方的每一次报复都会导致另一方最可怕的报复;因此愤怒与日俱增,直到有一天达到了癫狂(délire)的地步”。然而,基内也认为,这些“产生于事态力量(nées de la force des choses)”的报复行动被组织成了一个“体系”(système),尤其是罗伯斯庇尔、圣茹斯特和比约-瓦伦(Billaud-Varenne)所期望的体系,他们在1793年“将最初的愤怒、绝望的冲动变成了政府的原则”(un principe de gouvernement)。然而,基内的论点中有两处问题:“癫狂”(délire)一词是污名化,当然所谓“体系”一词也是如此,而三位国民公会代表的关系也值得怀疑。与其说是一种“癫狂”,不如用具体的例子说明报复和反报复是如何相互反应的,暴力是如何接踵而至的,以及从长远来看,整个恐惧言论是如何强化了人们的情绪和政治意识,然后反过来又助长了暴力。比如,1791年秋,在阿维尼翁这个地区,主张将教皇领地并入法国的“爱国党”(parti patriote)领导人之一莱斯库耶(Lescuyer),他在在当地教堂因关于一则“奇迹”的谣言(据说一尊雕像流泪了)而遭到袭击。他被马刀和十字架击中,拖到祭坛脚下,被那些临时充任刽子手的人(大部分是妇女)用石头、剪刀进行鞭打。他的尸体立即成为报复的借口。在格拉西埃塔楼(教皇宫殿的一座塔楼)发生的臭名昭著的大屠杀成为了报复的手段,当时几百名暴徒(其中一半以上是来自阿维尼翁的工人、手工业者和小店主)对囚犯进行了报复。1791年11月17日,60具尸体被从乱葬坑中挖出并掩埋。一些历史学家认为,这场复仇之怒预示着1792年9月的大屠杀和“恐怖”,正如米什莱所说:“10月16日的大屠杀是九月大屠杀的狰狞原型。九月大屠杀似乎是出于一种自发的愤怒,但对于南方人(他们与屠杀有很大关系)来说,却是对格拉西埃塔楼大屠杀的一次大模仿。……这些事件造成的后果无法估量。面对无辜的法国,它们残忍相向。大革命张开双臂走向世界,它天真烂漫、充满爱心,它善意、无私奉献且怀有真正的博爱。但世界退缩了,世界用一句话拒绝了它——看看九月屠杀与格拉西埃塔楼屠杀”。

然而,格拉西埃塔楼屠杀和九月大屠杀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因为1792年4月20日立法议会宣战。格拉西埃塔楼屠杀是可怕的,但属于更传统的惩罚性报复循环(cycle de représailles punitives)的一部分,因为在莱斯库耶被屠杀之前,南部地区还发生过其他暴力事件,自1790年以来,该地区一直被血腥的宗教和政治冲突所撕裂。

而1792年的九月屠杀有所不同,这是一个行使人民正义以取代被认为失灵的法律制度的问题,因此也是一个采取惩罚行动的问题,但它同时也是一个预防性行动:在外国军队刚刚攻占通往首都的道路上的最后一个要塞凡尔登时,处决巴黎(和其他几个市镇)的叛徒。就像在被围困的城堡里,人们总是害怕叛徒,尤其是来自内部的叛徒,1792年夏天的情况几乎就像西莫宁(Anne Simonin)所强调的“虚构的国内围困状态”(état de siège fictif civil)。战争一开始,被认为可疑的法国公民就成了“卑劣者”(indignes),必须驱逐他们,而在此之前,除了1789年之前的无可救药的党徒(irréductibles partisans)之外,人们仍然希望通过证明大革命的好处和成功来说服他们。怀疑、缺乏公民责任感(incivisme)和“政治劣迹”(indignité politique)的概念(1791年6月成为法律)在其他方面起到了作用,而报刊上则出现了一整套暴力言论,尤其是针对1792年以后最激进的革命团体(忿激派,以及后来的“埃贝尔派”)。1791年的紧张局势,尤其是国王6月出逃失败的后果,已经使政治局势恶化;与奥地利人和普鲁士人的军事对抗则使政治局势更加激进。就像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的通敌者一样,政治劣迹(indignité politique)成为了内部敌人的代表,在与反法同盟国作战的同时,他也失去了行动能力。尽管如此,议会及其委员会仍试图利用一整套立法来控制所有情绪,而这些情绪正是怀疑和排斥情绪高涨的基础。这一框架存在许多缺陷,特别是在各省,中央政权(或者更准确地说,是巴黎的政权)代表的意志并不总是足以防止民众暴力的爆发。尽管如此,1793—1794年国民公会还是尽可能地疏导了复仇和/或预防性暴力。但事实是,随着局势的恶化,尤其是从1793年夏天开始,国民公会法令的激进化导致了镇压的恶化,也就是所谓的“恐怖”。

仅举一个典型的例子,1793年6月2日对吉伦特派进行政治除名这一行径,绝不是为了在议会中打击这一运动的所有成员,也不是为了将他们送上审判台,更不是为了处死他们。6月2日,逮捕令涉及的29名人民代表甚至没有被关进监狱,而是被暂时软禁在家中,每人由一名宪兵看守。换句话说,其中三分之二的人都在逃亡。7月13日,马拉在巴黎市中心倒在科黛(Charlotte Corday)的刀下,刺杀事件加剧了这些逃亡事件,极大地加强了控制和镇压。从7月下半月起,被捕获的吉伦特派被关押在监狱中,而他们的逃亡同僚则被视为法外之人(hors de la loi)。对某些吉伦特派的简单政治排斥逐渐变成了对他们势力范围的清除。1793年10月3日,他们中约有六十人被起诉或被视为“祖国叛徒”(traîtres à la patrie,即事实上的法外之人),另有七十多人被捕。被捕的“祖国叛徒”被押往巴黎古监狱(Conciergerie),然后被送上革命法庭和革命广场上的绞刑架,有些人则在被捕的外省城市被送上断头台上。四天后,第一位被视为“祖国叛徒”的吉伦特派代表格尔萨(Gorsas)在巴黎被捕。他被认定是法外之人,立即被带到革命法庭,法庭只确定了他的身份,就把他送上了断头台。三周后,他的21名同僚也被送上了断头台,其中20人被处决,1人在判决宣布时选择了自杀。6月2日清剿吉伦特派当天,尽管某些报纸(如埃贝尔的《杜歇老爹报》)发表暴力言辞,但没有人想要处决这些吉伦特派;但是,从1793年秋天开始,这些代表中有45人死于暴力,为法令的激进化付出了沉重的代价。西莫宁(Anne Simonin)曾写道:“虽然战争无法为恐怖时期采取的特殊措施提供理由,但如果没有战争,恐怖就真的无法想象。”让我们对这一观点做一个补充,1793年春以来,如果没有发生四个外省卷入的旺代叛乱掀起的内战毒瘤,如果没有联邦叛乱以及外国军队的入侵,如果没有马拉被杀所激起的复仇情绪和欲望,那么,吉伦特派被杀也可能是不可想象的。另外,原本议会代表具有不可侵犯的权利,这一点在1789年早已确定,但是同样难以想象的是,这一权利在1793年逐渐被破坏。到1793年夏天,政治斗争已经变成了生死攸关的斗争,而且不仅仅是革命者和革命反对者之间的斗争,因为前“爱国者”阵营内部的分裂也可能导致肉体上的消灭。一方面是合法性和对1789年以来代表保护的尊重,另一方面是在政治上相互对抗而导致被罢免的可能性(这一点已逐渐变得显而易见),整个国民公会发现自己陷入了一种危险的平衡之中,而这种平衡正是指革命政府和宪政政府。

事实上,革命政府并不能完全消除宪政政府,这不仅是因为政府“应当保持革命状态,直至和平降临”,因此从一开始就存在着局限性,而且还因为两种政府模式确实并存。事实上,在一些所谓的革命机构(即特殊机构或临时机构)出现的同时(我稍后会再谈),从大革命早期和1791年宪法中继承下来的大量机构继续并行运作。当时盛行的双重合法性就是明证,所谓的“普通法律”(lois ordinaires,或译“常规法律”)与“临时法律”(lois extraordinaires)并存,但所有这些法律都来自同一个源头:国民公会——它已成为主要的权力机构。从组织革命政府运作的共和二年霜月14日法令(1793年12月4日)开始,所谓的“普通法律”包括军事措施和军事法律,以及被视为行政法、民事法或刑事法的法律。这些法律的执行必须要接受临时执行委员会(Conseil exécutif provisoire,译注:即临时政府,当时执掌最高行政权的临时机构,始于1792年8月10日革命)的监督,而这个临时执行委员会每十天向救国委员会提交一次行动报告。至于这些法律的实际落实,它们交托给军官、负责军队不同事务的官员以及军事法庭成员;由各省的行政部门负责与税收、制造业、国有财产和通信交流相关的法律;由普通法庭负责落实民事法和刑事法。另外,被界定为“革命的”法律原则遵循截然不同的逻辑,因为这些法律具有与“救国”(salut public)和战时的“公共安全”(sûreté générale)相关的特殊性质,而这些法律恰恰在镇压方面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监督这些措施的执行,不属于临时执行委员会各部部长的职权范围,而委托给了各区的行政机构,这些部门需要每十天向救国委员会和公安委员会提交一次报告,而这些措施的执行,则由市镇以及监视委员会承担,这几类机构又须每十天向区政府报告行动。区和市镇以及国民专员(agents nationaux,译注:由霜月14日法令设立,是中央政府下派到地方的官员)是这个车轮上不可或缺的齿轮。国民专员负责申请和执行法律,同时也负责报告任何可能延误法律执行的疏忽。最后,另一个革命机构也在发挥作用,即负责监督“革命法令”的特派员(即被派往地方的国民公会代表)。另外,对“普通法律”的监督比较单一,但是对“革命法律”的监督则是双重的:区行政官员行使的监督被定义为“普通的、次要的和直接的(simple、secondaire、immédiate)”;国民公会的两个主要委员会(译注:指救国委员会和公安委员会),首先是特派员行使的“积极的且至高的(active et supérieure)”的监督,拥有发布可执行法令以赋予“法律效力”(force à la loi)的基本权利。因此,特派员不仅负责监督其他监督员(地区行政长官,特别是国民专员),有权在必要时解雇他们,最重要的是,他们可以通过法令直接干预法律的执行。正是在这一点上,国民公会及其救国委员会与执行任务的特派员之间可能产生矛盾。1793 年夏天共和国陷入了四面楚歌的多重危机,最激进的无套裤汉和前来支持新宪法的各省特使在巴黎施加的政治压力、地理上的距离、地方权力游戏和社交网络的作用、军事当局和文职当局之间时而发生的正面冲突、特派员的个人影响力……所有这些因素都使特派员代表更加难以应对。所有这些因素都使人民代表成为革命机构中的关键人物。

(本文作者米歇尔·毕亚尔系法国鲁昂大学教授、罗伯斯庇尔研究会主席,张弛系浙江大学历史学院教授,周凝系扬州大学外国语学院讲师。)

文中所引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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