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八大峡派出所):
当本人在2024年6月8日在八大峡派出所拿鉴定意见通知书青南公(峡)行鉴通字(2024)30115号,本人向办理此案的万警官(2024年5月28日已经向赵波指导员提交万警官回避申请)咨询什么时候对罪犯进行拘留,得到的答复是,还早,要等我申请的复核出结果之后再报法制。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是否申请重新鉴定,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办理”。
罪犯的犯罪行为事实确凿、不存在异议。目前只是申请人(被侵害人)认为相关单位在价格鉴定中存在极其严重包庇罪犯的行为而申请复核。
被侵害人申请复核并不能改变罪犯的犯罪事实或减轻罪犯的罪行。
因此,我们要求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八大峡派出所)立即对故意损毁财物罪犯进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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