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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互联网的复杂环境和特定语境下,因自媒体内容生态过于自由,易产生网络信息良莠不齐的局面。应如何来分清“合理质疑”和“造谣诽谤”?
[新闻背景事件简介]
江苏涟水中专姜萍同学,一举取得全球性数学竞赛预赛第12名,引爆全网,成为新闻热点中的热点,事件涉及较为严谨的数学领域,引发网络上质疑。最先是方舟子质疑姜萍写在黑板上的数学符号有错误,然后北大硕士赵斌质疑姜萍没有能力获得这么好的成绩。
(来源于网络已公开消息,详细了解可搜索网络)
某法学教授也出来发声,指出网络上的类似质疑近乎诽谤。在言论方面,公众有没有质疑的权利呢?提出质疑难道就近乎诽谤了吗?
(【以法为剑】文章专注于法律角度,不对事件涉及的其他方面进行评价,只代表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一、关于“质疑”的概念
1、“质疑”一词
,出自《管子·七臣七主》:“芒主通人情以质疑,故臣下无信,尽自治其事。”意为拿出表面证据,提出问题,就疑问进行质证。
质疑是指对某个事件、观点或个人的言行因为不了解、不接受而表现出的怀疑和批评
,通常是出于理解、探讨或求真的目的,是一种正常的观点评论。
2、诽谤是一个法律概念。
在法律上,诽谤是在没有正当或合法理由的情况下,通过言语或文字将某人置于被仇恨、被羞辱或被嘲讽的境地,从而意图对其名誉造成损害,降低社会评价
。诽谤性内容通常指向名誉权等人格权相关的法定权益范畴。
一般来说,单纯的对他人的行为、言论或观点提出质疑,并不涉及对他人权益的侵犯,不构成违法。但是,如果质疑的行为涉及到侵犯他人权益,如捏造事实、诽谤或诬告等,则可能触犯相关法律。
这意味着,如果质疑的过程中包含了捏造事实并公然传播的行为,情节严重,也可能触犯诽谤的违法行为。
二、诽谤通常与造谣相连
1、“诽”是背地议论,“谤”是公开指责。
有明显的主观性的不当言辞,关键在于捏造事实、隐瞒真相,使得当事人的社会评价降低
。这是法律边界的区分,法律只考虑这两点实质内容。
2、
质疑的对象是事,诽谤的对象是人
有依据的是质疑。利用证据,提出疑问,是针对事实做出评论。
没有依据的那是诽谤,诽谤是造谣,说人坏话,诋毁和破坏他人名誉。
诽谤造谣是恶意的,本质在于期待他人因诽谤造谣行为而被社会降低对其的评价。
合理的质疑行为是善意的,本质是基于对所争议的事件作出合乎逻辑(自然法则、常识规律、经验法则等)的推断,并不期待他人因此遭到不良影响。
如果质疑已经被证实是不成功的,如果之前质疑已经被广泛传播,应该停止传播并对已经获得讯息的人群进行消除影响。
3、法律定性要求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
。诽谤必须主观上有虚构他人事实、意欲使他人人格权受到损害的故意,也要有客观上实际实施了这一系列的行为,并造成法定损害的后果。
也就是要证明违法,则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有主观的故意和客观上的危害行为及结果。法律上不认可“类似质疑近乎诽谤”的模糊表述。
4、
因事件的相关方已然在公共领域进行了采访传播的行为,是网络热议的热点事件,已经属于公共事件
。讨论该事件,不是个人私人领域内的范畴,进行质疑,远远超出了私人领域,涉及到了公共利益,事关竞赛考试的公平公正性,质疑在合法合理范围内的,并不存在诽谤公民个人名誉。
三、正确行使质疑权,避免无证据恶意诋毁。
合理质疑,发挥理性的作用力,杜绝盲目的无理质疑。质疑要有边界感,对事件争议进行敏感究问的同时,要兼顾被质疑者的人格权利,实现二者之间的平衡。
1、质疑要有一定的合理理由和依据,不能全靠输出情绪价值来进行讨论、诋毁甚至是攻击。
社会需要有质疑的声音,但质疑也不能扑风捉影的猜疑。若明知故犯,明明知道质疑是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依然要进行公开的质疑,就有诽谤的嫌疑了。当证据和理由撑不起所质疑的结论,仅凭借断章取义和主观跳跃逻辑的武断推论,给人扣上“作弊”的帽子,就是典型的造谣诽谤。
2、对于已然属于
公众事件中的相关当事方,已经产生高知名度和广泛影响力,并获取公众关注取得了特殊利益(流量利益
,从利益平衡的角度,以及法律的规定
【民法典第1025条就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对外界基于公众兴趣所发表的质疑、社会评论的言论应具有较高的容忍义务。
针对公共事件发表质疑等评价言论时,应以涉及公共利益或公共事务为限,不得过度涉及个人隐私或私人事务;且质疑、评价言论应有一定的事实基础或依据,不可随意捏造、杜撰虚假信息。
转发他人言论时也应当保持合理怀疑,履行调查核实义务,应当施以更高的审查注意义务。
3、对理由正当性的质疑,一味沉默反而引发更多的猜疑
对于公众事件,表达质疑,也是行使公民的监督权利。合法的质疑,能够回归理性思考,尊重规律。而被质疑者也应该提供证据反驳质疑,大大方方予以回应,用铁的事实打消人们的疑虑。善意的质疑行为不构成诽谤。
结语:
“不怀疑不能见真理。”作为信息传播主体,应当合理质疑、冷静求证,以思辨之剑看待热点事件,真相终会浮于水面。
(作者:王洪??????【以法为剑】 云南恒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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