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安全,驾驶和乘坐电动自行车时都必须“佩戴”头盔。何某在驾驶电动自行车时,虽然戴上头盔,却未系安全扣,被交警拦下罚款。结果,何某不服30元的罚款,将交警队诉至法院。
如此戴头盔,究竟算“戴了”还是“没戴”?“当罚”还是“不当罚”?
驾驶员戴头盔没系扣被罚款
2023年2月,何某在驾驶电动自行车时,虽佩戴了安全头盔,但未系安全扣。交警认定其实施了未佩戴安全头盔(未系安全扣)的违法行为,对其处以30元人民币的罚款。何某不服,将交警队诉至浦东法院。
何某认为,法律规定之核心在于,是否佩戴安全头盔,而非有无系安全扣,其行为并不违法。退一步讲,其不系安全扣的行为,也属于情节轻微,无需罚款。
法院:驾驶员的诉请被驳回
经审理,人民法院认为,之所以对佩戴安全头盔作出规定,旨在保障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乘坐人之生命安全。唯有正确规范佩戴安全头盔,方可发挥头盔的保护功能。何某虽佩戴了安全头盔,但未系安全扣,并未起到保护效果,与立法初衷相悖,且其系二次违法,判决驳回原告何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法律要求“戴上”“戴好”
浦东法院行政及执行裁判庭法官张淼堂表示:
一、法律的本意系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
法谚有云:“徒法不足以自行。”法条不是死板的,而是立体的,唯有正确运用法律规定,方可从“有法可依”走向“良法善治”。
本案中,法律仅规定需“佩戴安全头盔”,未就如何佩戴、佩戴何种头盔作细述,但归根究底,其意旨终为保障人民群众人身安全、维护交通文明有序,由此可见,法律不单要求“戴上”,更要“戴好”,只有正确规范佩戴安全头盔,才可达致道路交通安全保障之初衷。
在司法适用中,应当避免落入“机械司法”的窠臼,仅见法律条文,却不见条文其后的“民生”,忽略条文蕴含的根本目的与所追求的社会效果。不论是依社会实际还是公众认知,佩戴头盔却未系扣的行为无疑难以发挥头盔的保护效用,因而作为法官,也当充分以法律价值目标为指引,理性斟酌价值利益判断,使法律的温度充分彰显。
二、法律倡导的是安全文明出行的社会秩序
近期,围绕驾驶电动自行车戴与不戴头盔,社会上有不同的观点。有人认为佩戴头盔属于个人权利范畴,不应随意干涉;有人认为佩戴头盔有利于安全出行。近年来,涉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比例大幅增加,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重大威胁,相关部门顺应民意,制定相关规定,无疑是践行对人民负责精神的体现。行政案件关乎社会秩序、关乎价值导向。
诚然,该规定为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附加了正确佩戴安全头盔之义务,但这种规则限制符合比例原则,保障人民群众人身安全与有序、安全、畅通的交通秩序是有机统一的。生命无价,因未佩戴头盔发生事故,给家庭及社会造成时间成本、经济成本和精神损害是难以估量的。本案的判决旨在发挥法的指引功能,倡导安全出行、文明出行,对于未正确佩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仍当严肃对待、依法处理,不以事微而小觑。
三、判决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彰显法治文明的具体体现
亦有人困惑,是否佩戴及如何佩戴安全头盔似乎不过是个人对于潜在安全风险的自认,亦不会直接危及他人的安全,为何要对有关行为施以惩戒呢?
事实上,法律并非只具备惩戒属性,亦有教育作用。对未正确佩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不仅仅是出于对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人身安全的保护,更透露出法律对于生命尊严的尊重。
一次骑行中是否佩戴头盔是个人的选择,但每一位驾乘人员在每一次骑行中所做出的抉择将构成社会的选择。通过警告、罚款等处罚适度对行政相对人予以警醒和教育,以此增强人民群众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有效降低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害,促进社会文明出行风气的养成,守护人民群众的安全出行,最终实现对人民群众的生命法益的保障。
小小的惩戒,亦是劝诫,更是守护。生命需要自爱,也需社会关爱。坚守人民立场,呼吁规范戴盔,由此方可“内护生命,外显文明”,切实维护人民权益、增进社会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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