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吃黑”抢劫毒品构成犯罪吗?容留他人在车上吸毒“刑”不“刑”?在“6·26”国际禁毒日即将到来之际,6月25日上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云南法院深入开展禁毒斗争取得的新成效,并公布了一批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云南全省法院
11个月审结毒品犯罪案件1571件
受国际国内多种因素影响,云南省面临境外毒品渗透加剧、大宗毒品犯罪频发、新型毒品扩散等严峻形势,境内毒品与境外毒品、传统毒品与新型毒品危害相互交织尚未根本性改变。云南法院始终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深入开展毒品犯罪预防宣传教育,积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推动禁毒工作向纵深发展,全力筑牢祖国西南禁毒安全屏障。
数据显示,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全省法院共审结毒品犯罪案件1571件,生效判决被告人2485人,重刑率达53.08%。
一段时期以来,云南省边境口岸运毒、大货车藏毒、邮寄运毒,边民绕越、破坏拦阻设施贩毒和跨区域贩毒问题突出。为此,云南法院将依法严厉打击境外毒品渗透犯罪作为重点,持续加大对走私、贩卖、边境大宗运输毒品等源头性犯罪从严惩处力度。把中心城市、沿边八州市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列为重点。据统计,中心城市及沿边八州市法院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共受理毒品案件1195件,审结1079件,判处被告人1260人,分别占全省法院毒品案件受理数的69.16%、审结数的68.68%、生效判决被告人的50.70%,沉重打击了境内外毒品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当前,云南省吸毒人群数量仍处于高位,零星贩卖毒品的行为严重威胁群众的身心健康,对社会和谐稳定具有更为直接的现实危害性,必须依法严惩。全省法院积极配合公安机关“集群打零”行动,加大对零包贩卖毒品被告人的打击力度。同时,针对云南省强迫、引诱、教唆、欺骗、容留他人吸毒等犯罪案件上升的实际,加大从严惩处力度,自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全省法院共受理强迫、引诱、教唆、欺骗、容留他人吸毒案件231件,审结223件,生效判决被告人235人。
近年来,涉麻精药品等成瘾性物质替代滥用问题越演越烈。为遏制麻精药品等成瘾性物质的蔓延扩散,全省法院以涉大宗麻精药品等成瘾性物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等源头性犯罪为重点,对具有严重情节、主观恶性深的犯罪分子,向青少年群体、在校学生贩卖成瘾性物质的犯罪分子,以及不法分子和医疗、戒毒机构从业人员勾结犯罪,利用麻精药品实施强奸、猥亵、抢劫、毒驾等犯罪,坚决依法从严惩处。
典型案例
10公斤毒品藏茶叶中寄出
4人落网后牵出其他案件
被告人王某在云南省勐海县向被告人玉某丙等人购买毒品后,安排被告人岩某章对毒品进行分装、藏匿,再由其和被告人徐某强通过快递将藏有毒品的茶叶发往外省。2021年4—7月,王某本人以及安排徐某强共同将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0667.39克藏匿在茶叶中,通过快递分批发往湖北省武汉市、孝感市等地。2021年7月13日,快递员发现包裹异常向公安机关报案。同年8月3日、17日,公安民警先后将岩某章、王某、玉某丙抓获,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67202.75克。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一审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玉某丙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徐某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岩某章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某、徐某强提出上诉。云南高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告人王某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
典型意义:本案被告人在边境购买毒品运往内地,是典型的毒品渗透、内流犯罪,云南法院坚持对毒品犯罪的高压态势,结合各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因素对其判处重刑,彰显了云南法院对源头性毒品犯罪依法从严打击的坚定决心,该判处死刑的坚决判处,充分发挥刑事审判在打击毒品犯罪中的震慑作用。
种植9145株罂粟
男子获刑三年零六个月
2021年9月,被告人李某文在前往麻栗坡县途中,向一名持有罂粟的男子索要了两颗罂粟果带回家中,并栽种在自家住房后面的地里。2022年3月28日,公安机关在李某文主动交代后将其种植的9145株罂粟原植物铲除。
丘北县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文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文未提出上诉。
典型意义:罂粟是制取鸦片、海洛因等毒品的主要原料。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个人私自种植罂粟达到一定数量,将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本案中,李保文种植的毒品原植物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犯罪并应从严惩处,但鉴于其犯罪后有自首情节并认罪认罚,人民法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黑吃黑”抢劫10公斤毒品
数罪并罚判处死缓
2014年12月21日,被告人陈某兵受人指使,前往云南省祥云县接取毒品。期间,陈某兵起了“黑吃黑”念头,打算抢劫毒品占为己有。之后,陈某兵邀约王某某等人一同作案。
同年12月22日,陈某兵安排王某某等人在祥云县持刀从运输毒品的两名妇女手中抢走毒品。次日,王某某携带毒品乘车行至云南省华坪县时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当场查获毒品海洛因10360克。2023年8月26日,陈某兵被抓获归案。
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运输毒品罪、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陈某兵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陈某兵未提出上诉。云南高院核准了被告人陈某兵的死缓刑判决。
典型意义:根据法律规定,以毒品等违禁品为对象实施抢劫的,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抢劫毒品之所以构成犯罪,是基于对公民人身权益的保护。毒品作为违禁品,法律禁止公民以任何形式持有,本案中,陈福兵一方面为谋取不法利益实施毒品犯罪,另一方面又对运送毒品的犯罪分子“黑吃黑”进行抢劫,其行为具有双重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理应以运输毒品罪和抢劫罪数罪并罚,从严惩处。
容留他人在车上吸毒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23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王某向他人借用面包车后,多次容留他人在其借来的车上吸食毒品海洛因,后被公安民警发现并将其抓获。
弥渡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未提出上诉。
典型意义:吸毒本身是违法行为,但容留他人吸毒则是犯罪行为。由于车辆具有相对封闭的特性,且有移动便捷、转移方便和隐蔽性强不易被发现的优势,易被犯罪分子利用,成为容留他人吸毒的新场所。本案中,使用车辆容留他人吸毒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希望通过本案,提醒广大车主朋友,出租、出借车辆需谨慎,莫让爱车成为助纣为虐的犯罪工具。
春城晚报-开屏新闻记者 林舒佳 文 云南高院 杨曌 供图
一审 杨茜
责任编辑 易科彦
责任校对 罗秋旭
主编 何晓宇
终审 编委 李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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