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将老婆与“隔壁老王”捉奸在床,没曾想竟导致情夫跳楼身亡。
最后情夫家属将其告上法庭,法院会怎么判?
婚后生活不美满,女方出轨被捉奸
永州江华县,李某与妻子王某婚后感情不睦。
而妻子王某在商场买卫浴时与张某相识,二人一见如故,虽两人都已有家庭,但还是挡不住多巴胺的刺激,于是对于各自家庭而言,两人双双有了婚外情。
此时的丈夫李某早已有所怀疑,只是苦于没有实际证据。
李某与朋友聚餐时忽然发现有一个熟悉的身影搂着一名陌生男子进了酒店,李某匆匆与朋友告别打算一探究竟。4位朋友显然不太放心李某一人,便跟随他一起打算“捉奸”。
李某打通了妻子王某的电话,对方说自己在逛商场,随后便挂断了电话。李某见状又多次拨打电话过去,但此时手机屏幕就一直显示未接通。
最终李某通过电话铃声的响声大小成功定位了二人所在的房间,当几人一同愤怒的踢开酒店的房门时,却发现房间里仅有王某一人。
情夫惊恐跳楼身亡,家属将情妇一家告上法庭
众人四处寻找王某情夫,却从前台意外得知有人跳楼。经过仔细的辨认,最终确认跳楼的为王某情夫张某。
原来张某听到踢门声后,实在惶恐不已,然而房间内部又没有躲避的场所,情急之中,张某只好破坏阳台的窗户从中跳下,不料由于楼层太高,张某坠楼后已经不幸身亡。
经过警方调查,李某等人踢开房间门与张某跳楼的时间仅相差六秒,张某为自己跳楼意外身亡,本案不属于刑事案件。
张某家属却起诉了李某等人与酒店方,主张由于李某等人踢开房门等行为对张某造成了威胁,才导致张某迫不得已跳楼,对此应当由李某等人承担张某死亡的赔偿责任,赔付84万赔偿金。
同时,原告主张酒店作为经营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事故发生也应当承担一定责任。法院对此均予以驳回。
捉奸没捉成,却引得情夫跳楼身亡,还给自己招来一通官司,那么作为具有一脚震慑威力的李某等人要为情夫的死负责任吗?
一、“捉奸”行为导致情夫跳楼身亡是否要担责?
根据规定,侵权责任的承担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同时需满足危害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这几大要件。
首先,本案李某等人踢门的行为无法证明对张某造成了实质性的威胁,李某等人“捉奸”行为属于道德上应受支持的行为,并且李某等人未作出意图对张某施加侵害的意思表示。
原告方主张李某等人踢门与张某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事实不成立,原告要求李某等人承担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依据。
其次,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预见到盲目破坏房间窗户跳楼的后果,在房门踢开过程中,可以通过更加合理和理性的方式解决问题。
张某坠楼完全是基于自主选择的结果,与李某等人踢开房门的行为无关,属于受害人自身过错,因此法院认定要求李某等人赔偿的主张缺乏依据,依法予以驳回。
二、酒店作为安全保障义务方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酒店作为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对本案王某、张某等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规定,酒店应承担在合理范围内使得他人免受人身损害的义务。
本案中对于酒店的窗户开窗宽度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也没有相关行业规范要求,故参照同行业标准与实践要求,事故发生的房间内的窗户开启宽度符合相应的规定,并且房间内安装了限宽装置。
同时,酒店也贴有相应的警告标识。法院认定酒店在合理限度内已经履行了自己的安全保障义务。
张某在明知存在风险的情形下,自行突破限宽装置坠楼导致意外身亡,酒店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方主张酒店承担部分责任于法无据。
王某与张某二人出轨的行为无疑要受到谴责,每个人在任何时候都应当坚守自己的道德底线,不然因果轮回,最终受害的只会是自己。
同时,再遇到此种情形时,不应盲目冲动前去“捉奸”,其带来的后果可能无法预料。可以选择与对方和平协商,是否继续该段婚姻。
也可以通过报警借助警方寻找对方出轨的有力证据,为今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利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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