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说“上头电子烟”比普通香烟更带劲?
千万别碰!!!
其中可能含有依托咪酯成分
“上头”更“上刑”!
在“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小编整理了两起涉新型毒品案件,提醒广大群众,“上头电子烟”是添加了依托咪酯等违禁成分的新型毒品,切勿因追求刺激而触碰法律红线,“上头”是真,“上刑”更是真!
案例一
2023年10月8日至10月9日,被告人陈某分别以300元、400元的价格,将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上头电子烟弹”卖给黄某玖、黄某福。同年,10月17日,被告人陈某被平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平果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涉案扣押的“上头电子烟”予以没收并销毁。
案例二
2023年11月5日,黄某联系被告人黄某铭让其帮吸毒人员凌某购买一颗“上头电子烟”烟弹,并承诺让黄某铭一起吸食。黄某铭找到被告人甘某毛,并以600元价格向甘某毛购买了一颗含依托咪酯成分的“上头电子烟”烟弹。黄某铭将“上头电子烟”烟弹吸食大半后交给凌某。2023年11月6日,凌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凌某身上查获的“上头电子烟”中检出了依托咪酯。
平果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铭、甘某毛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黄某铭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最后依法判处黄某铭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甘某毛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涉案扣押的“上头电子烟”予以没收,由扣押的公安机关销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依托咪酯(俗称“烟粉”),是一种不溶于水的白色粉末状物质,为非巴比妥类静脉短效催眠药。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依托咪酯的麻醉作用将其添加在香烟烟丝或勾兑在电子烟油中非法销售。
吸食依托咪酯后主要表现为眩晕、手脚抽搐、昏厥摔倒等状态。
大剂量吸食,还会出现脾气暴躁等影响人的情绪、思维和意志行为的精神障碍。长期滥用依托咪酯会对肾上腺皮质功能、中枢神经系统、心血管系统、肝脏功能等造成影响。一旦超出身体耐受范围时,甚至会造成死亡。
吸食依托咪酯能够产生麻醉作用,造成意识和行为无法自主控制,滥用可能引发多种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社会秩序。
依托咪酯主要被不法分子藏匿于电子烟、香烟等产品引诱他人吸食,让人达到短暂的“上头”快感,吸食者为追求刺激会反复、长时间使用,故吸食剂量会大大超出常规的医学治疗剂量,极易让人产生依赖,严重影响滥用者个人健康及家庭和社会稳定。
2023年10月1日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将依托咪酯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非法吸食、持有、贩卖依托咪酯等行为将按涉毒违法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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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 平果市人民法院
作者丨 农小娟
编辑丨 谷 林
审核丨 林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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