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4日,漳浦法院法官秉持“多一点”理念,成功以一案的顺利化解促成其余19起案件成功调结,帮助20名农民工顺利拿到拖欠3年的工资共计577052元,有效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拖欠工资起争议,仲裁驳回引纠纷
张某等20名农民工于2021年在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某项目工地工作,期间产生的劳务工资未付清,尚欠20名农民工工资款共计824360元。
2023年2月,张某等20名农民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驳回仲裁请求。
同年6月,张某等人诉至漳浦法院,请求承包方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工资824360元,并要求发包单位中某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则诉请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群体诉讼争议大,一案结促多案解
漳浦法院法官收到卷宗材料后,考虑案件属群体性诉讼,且争议较大,20名农民工远在外地,涉及安徽、江苏、河北等多个省份,如果急于开庭审理,不仅可能给当事人造成诉累,还可能耗费更多司法资源,也为社会稳定带来隐患,还可能因当事人“互相观望”影响案件协调化解。
为实质性化解纠纷,切实为农民工解决“薪”愁,法官并未急于安排开庭,而是多次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充分沟通,耐心、细致地引导当事人以实质性化解纠纷为目的,以一案解来促使其余19起案件的同步结,最后,经当事人同意后,法官决定选择张某一案先行审理,以一案的裁判标准促进其余案件的同步裁判。
抽丝剥茧寻症结,审理阶段“多一点”
在法官调解过程中,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认为其应付工资款已超过工程款,不愿意与发包方中某建设有限公司结算,中某建设有限公司以双方工程款未结算为由,不愿意再行代付工人工资。因上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已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并以劳动者申请仲裁超过时效为由驳回劳动者仲裁请求,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某建设有限公司以此为心理支撑,坚决拒绝支付工资款项,致使调解陷入僵局。
开庭前,承办法官耐心听取了农民工张某的诉求和遭遇,对其讨薪难表示同情和理解。
“我们都是从外地背井离乡来到漳浦务工的,家里尚有全家老少等着我们这点微薄的工资过生活。如今我们辛苦大半年的工资,人家公司一直拖欠着,我们实在不知道要怎么办才好了,法官您可得帮帮我们啊!”
“是啊是啊,法官,我们全家老少急需这笔钱啊!您可得帮帮我们啊!”其他农民工们也纷纷向法官陈情。
承办法官耐心倾听着农民工张某的诉苦,给予其倾诉的机会,逐渐缓解了张某的紧张情绪,让他感受到了法庭的温暖和关怀,同时考虑到劳动者举证能力较弱,在劳动争议中处于弱势地位,于是决定在合法程序之内为劳动者“多做一些”。
承办法官先是到相关部门及发包与承包公司调取劳动者讨薪维权证据原件,同时又到施工现场调取相关证据,向知情人士了解情况,并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认定劳动关系的规定要素综合分析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经分析,认为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最终以最快的速度对案件作出判决: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某工资22694元,中某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但是,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某建设有限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张某再次找到承办法官,十分沮丧。
案件移送二审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秉持执行“多一点”审执工作机制,持续尝试“判决后多谈一回”理念,联合二审法官多次召集总包方、建筑承包方及农民工代表等各方,对欠薪情况、协调方案、款项给付等焦点问题共同协商,积极提供协助、参与调解工作,使当事人感受到法院对案件的重视。
经一审、二审承办法官耐心释法析理,引导案件当事人根据事实如实陈述,互谅互让,疏导各方当事人情绪,逐渐消除各方当事人对立情绪,案件调解也有了希望。
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表示:“我们公司确实尚未支付他们的工资,我们也理解他们讨薪的心情,但目前我们公司确有难处,并非故意拖欠,恳请法官能够居中调解!”
张某也表示理解企业的困难:“如若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能积极筹措资金支付工资,我们愿意听法官的,共克难关。”
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同意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2024年7月20日前按工资数额70%支付以结案,但如若逾期,公司应按劳动者实际拖欠数额支付;总包方中某建设有限公司同意代付。由此,张某一案成功化解。
一案“了”,多案“解”,各方和
张某案了结后,从实质性化解纠纷出发,一审法官继续与其他19名劳动者沟通联系,析法说理,找准问题症结,进行针对性疏导,切实让当事人感受到法官是真心为他们办实事,下大功夫化解纠纷,得到了各方当事人的认同,调解意向初步达成。
同时,经办法官考虑到当事人均在外省,为节约当事人诉讼成本,充分借助“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引导其余19名劳动者与公司在线上签订调解协议,最终19起案件顺利化解。
漳浦法院在审理该系列农民工讨薪维权群体性纠纷案件中,做深做实“能动司法”,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秉持多一点“司法为民”理念,在法律框架内寻求案件处理的最佳方案,通过“打包”调解,既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又为企业纾难解困,推动矛盾实质性化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文|郑萃红、林敏兰
编辑|蓝陈圆
一审|蓝雅贞
二审|蔡仲仁、陈文胜、陈佳苗
三审|王道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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