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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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价款的组成
工程价款由合同价款和合同追加价款组成,按支付时间不同分为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和保修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条件按期足额支付工程价款。
发包人延期支付工程款的,承包人可以依约要求发包人承担延期付款利息,并依约停止工程施工及解除合同。
工程款(进度款、结算款)的支付,发包人应严格按合同约定条件及时间付款,如承包人履行合同未达约定条件,如工程进度未达付款要求或未提交完整竣工结算资料等,发包人有权拒绝结算、支付工程款。
二、工程预付款的支付
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工程款的,承包人可以书面方式催告,发包人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暂停开工并要求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三、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作量的报告,并督促发包人按合同约定确定并支付工程进度款。发包人计量工程量的时间和不及时应承担相应的合同约定或法律责任。
四、竣工结算的确认和支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如明确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的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条件,则承包人可主张按照竣工结算文件作为结算依据。承包人应当依约尽早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合理时间内予以答复,若有异议可一并提出。发包人如不及时计量的应承担相应的后果。
五、固定价款结算的确认
固定价款合同,是指承发包人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已对工程价款结算作出确认,不论盈亏、不论实际工程量多少,均无须另行结算,只要合同履行完毕,发包人就应该无条件按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款予以支付。对于约定按照固定价款结算工程价款的,无须经过鉴定确定工程价款。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明确固定价款之外的工程量增减的结算标准。
六、工程款利息
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在计算欠付工程款利息时,欠付工程价款的本金数额应当具体明确;对于欠付工程价款的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工程价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应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若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1)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起诉之日。
七、工程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质量保修金通常不超过工程总价款的5%,支付期限一般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约定的保修期限届满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注意是否约定保修金的利息及出现保修责任时扣除保修金的有关程序。
八、工程履约保证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履约保函或保证金。发包人依约在承包人提供履约保函或保证金前拒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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