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
四川内江市一女子被离婚,请求依法撤销离婚证,诉求耗时整整耗时26年9个月,仍然未果。
在1997年9月8日,内江市中区民Z局婚姻登记单位城西街道办事处办公室主任颁发了一张空白离婚证,在双方当事人没带身份证的情况下,让自行填写。洪某没填陈某的身份证号码,离婚证上空缺陈某的身份证号码。陈某通过电话告诉洪某无权填写其身份证号码,因此离婚证不生效。洪某新婚妻子称自己见到的离婚证是有公章,且合法的,证明洪某是填写了陈某的身份信息后,才与卢某登记结婚。对此,陈某表示,婚姻登记单位颁发空白身份证号码的离婚证侵害了陈某的婚姻自由,而伪造洪某身份证号码的离婚申请书是行Z侵权行为。1997年9月11日,陈某向有关部门口头申请纠正,并于1999年3月5日书面申请解除陈某与洪某的离婚登记,暂停洪某与卢某的结婚登记,但内江市市中区民Z局、街道办事处没有出具书面答复。
陈某因此向F院提请行Z诉讼,请求F院认定婚姻登记单位颁发空白身份证的离婚证书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并确认该行Z行为无效,但F院不受理陈某案件。对此,陈某认为F院不受理的行为不合法,并表示依据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婚姻登记条例》第十四条等相关法律规定,陈某从未向婚姻登记单位递交过离婚申请书,而婚姻登记单位办理空白身份证号码的离婚证书属于越权行为,导致当事人被离婚,从而给陈某造成精神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同时,陈某2024年10月17日前往档案馆调取离婚档案,发现其中没有陈某离婚相关证件,只有洪某的离婚申请书,且洪某的离婚申请对象是陈永,不是结婚登记对象陈永红。因此,婚姻登记单位颁发空白身份证号码的离婚证确属越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行Z侵权责任。
“婚姻登记单位未依法履行调解程序,就直接颁发了空白身份证号码的离婚证,确属严重的行Z违法行为。陈某叙述在申诉的26年里,其本人案件一直未进入司法程序依法审理,严重侵害了本人的婚姻自由权。”
最后,陈某希望有关单位能够核查婚姻登记单位行Z违法行为,查明侵害陈某婚姻自由二十六年事实真相,并依法进行赔偿。
来源:微博
https://weibo.com/ttarticle/x/m/show#/id=2309405049874092523610&_wb_client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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