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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汉源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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砸碎车窗,殴打他人
这可不是什么电影里的桥段
而是现实生活中发生的一幕
因为一时气愤上头
冲动之下作出如此疯狂行为
自然是逃不过法律的制裁
近日,汉源公安
依法行政拘留1名寻衅滋事人员
案件详情
经查,冉某乘坐车辆行驶至唐家镇某路段时,因前方陈某驾驶车辆停在道路上与他人聊天,冉某故在超车时,对陈某所驾车辆进行辱骂,与陈某同行的李某听闻后,便招呼陈某驾车追赶并讨要说法。将冉某所乘车辆截停后,李某遂下车步行至冉某所乘坐的副驾驶位置处,将该车辆副驾驶车窗玻璃用手摇碎,并用拳头打击冉某头部后逃离现场。
(照片中右2为李某)
目前
违法行为人李某
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普法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则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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