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女童在医院走廊玩耍被烫伤 法官:多方有错 各担其责
近日,在广西贺州市富川县某医院妇产科的走廊,来看望病人的何某琼从开水房提出一桶滚烫的开水,放在走廊一侧后进入病房。此时,女童小黄的父母在附近病房内探望病人,另一名病人家属宋某荣在病房外与人交谈,小黄独自在走廊玩耍。随后,为制止吵闹的小黄,宋某荣用手碰了一下小黄的额头,小黄后退过程中不慎跌入何某琼放置的热水桶中,随后被送往其他医院救治,被诊断为特重度烫伤。
小黄父母认为何某琼、宋某荣以及富川某医院均存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遂将3名被告诉至富川县人民法院。
法院经核算,认定小黄的各项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322754.59元,判令由被告何某琼、被告宋某荣、原告小黄的法定监护人以及被告富川某医院等责任主体按照过错程度及与损害后果关联度分别承担50%、20%、20%、10%的赔偿责任。
释法
法官庭后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何某琼将装有开水的水桶置于人员密集的通道,导致本案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宋某荣未注意观察周边环境,推了小黄的额头,导致其后退过程中跌入放置在旁的水桶,亦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小黄的法定监护人在带未成年人到环境复杂的医疗机构时,未尽到安全监护义务,存在相应过错,依法应担责;被告富川某医院虽不是事故责任方,但在提供开水的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提示义务及日常管理义务,造成他人损害,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吴良艺 张奎星
来源:云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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