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高院召开涉麻精药品毒品犯罪新闻发布会,围绕“防范青少年药物滥用”主题,专门介绍浙江法院2021年以来审理麻精药品、“笑气”等犯罪案件情况,并发布十大典型案例。
其中一起案例提到,郭某某为寻求刺激偷放麻精药品到他人饮品中让他人喝下,以欺骗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
【基本案情】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0年4月19日出生。
2015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郭某某为寻求刺激,在与女友张某甲旅游、喝喜酒时,多次将购买的含有三唑仑、γ-羟丁酸的“迷药”偷放入张某甲的酒水饮料中,致其出现头晕、呕吐、昏睡等症状。
2020年10月5日,郭某某邀请不久前通过网络聊天软件结识的女性张某乙到火锅店吃饭。郭某某以让张某乙及张某乙的女性同事王某去取火锅调料为名支开二人,趁机将含有γ-羟基酸成分的药水倒入二人的啤酒中。王某察觉味道不对将啤酒吐出,张某乙则将整杯啤酒喝下。不久,张某乙出现头晕、呕吐症状,后昏倒在厕所。王某怀疑郭某某下药,遂向公安机关报案。2021年1月7日,郭某某被抓获。
【裁判结果】
本案由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一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欺骗他人吸食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欺骗他人吸毒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上述裁判已于2021年8月26日生效。
【案例警示】
不法分子给他人投放三唑仑、γ-羟丁酸等国家管制的麻精药品,社会危害性大。投放目的有的是为了实施强奸、猥亵、抢劫等犯罪,有的是为了寻求刺激,无其他特定犯罪目的。对于行为人明知系国家管制的麻精药品而向他人的饮料、食物中投放,欺骗他人吸食的,应当以欺骗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为实施强奸、抢劫等犯罪而欺骗他人吸食麻精药品的,应当按照处罚较重的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郭某某为寻求刺激,通过网络获取麻精药品,利用吃喜酒、夜宵之际,将麻精药品偷偷加入到被害女性的杯中,导致被害人出现头晕、恶心、呕吐甚至当场昏迷等症状,最终人民法院以欺骗他人吸毒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体现了准确认定犯罪性质,对滥用麻精药品犯罪从严惩处的态度。
潇湘晨报综合浙江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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