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联合下发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4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 2024年内蒙古范围内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同步调整,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本次调整范围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及企业在2023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标准为定额调整,即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退休人员按照本人2023年12月基本养老金水平的1.2%增加基本养老金(调整基数以列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项目为准);缴费年限15年及以下的部分,每有1年增加0.5元;16年至30年的部分,每有1年增加1元;31年及以上部分,每有1年增加1.5元(缴费年限包括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的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含按有关规定折算的工龄)。此项调整不足7.5元的,按照7.5元调整。
在对高龄群体倾斜调整方面,截至2023年12月31日,年龄为7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增加1岁,养老金再增加1元。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照上述标准调整养老金后,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补齐到当地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张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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