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新型城镇化和美丽乡村建设战略的实施,全国各级政府对于违法建设、违章建筑的管理力度逐渐加强。违建的认定与拆除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仅关系到行政机关行为的合法性,还关系社会稳定、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但由于目前我国对于违建认定与拆除的主体有多重法律规制,各地在具体执法实践中也不尽相同,对此,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史西宁主任律师想跟大家聊一聊关于拆违的主体性规定。
律师解读
从规划许可的角度,对于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的认定主体和拆除主体主要是根据《城乡规划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法释〔2013〕5号)明确规定,我们不难理解对于乡、村庄规划区的违法建筑,乡,镇人民政府既是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的法定部门,同时也是具有实施强制拆除活动的主体;另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观点,获得政府授权或同意,街道办事处也有权对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实施拆除。
对于在城市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虽然是作出责令停止违法建设或者限期拆除违法决定的法定部门,但由于未得到法律的明确授权,故其没有行政强拆执行权,只能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采取强拆拆除措施。这里的有关部门实践中有自然资源部门、住建部门、综合执法部门;对于责成的程序,实践中也有多种情形,有的就个案作出责成决定,有的以规范性文件加以明确,有的为内部程序性行为。
从违反土地用途角度出发,对于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违法建筑,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能自行强制执行。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7条和第83条的规定,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是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但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也没有强制拆除权,需要申请法院进行强制拆除。
对于违建的认定主体和拆除主体,实践中也经常会遇到交叉执法或者共同执法的情况,建议大家在遇到涉违拆除问题时,要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同执法机关积极沟通了解情况,避免因为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不必要的损失。如果遇到了问题,可以咨询专业律师或者部门,寻求帮助和支持。只有通过合法的程序,才能确保违建拆除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才能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史主任提醒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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