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近日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可参加生育保险。
通知提出,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地同步参加生育保险。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的月缴费基数为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月缴费基数下限,参加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为本市生育保险缴费比例。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个人不缴费。参保缴费流程按照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办理。
参加生育保险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照本市生育保险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生育保险待遇与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申领渠道一致。
参加生育保险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享受生育津贴的计发基数按照终止妊娠之月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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