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聚焦女性成长的电视剧
《玫瑰的故事》
引发热烈的讨论
接下来
让我们一起看看
《玫瑰的故事》中
涉及那些法律问题吧!
01
未经本人同意,能替他人辞职吗?
黄亦玫和方协文结婚后,本以为幸福生活就此展开,但随着黄亦玫怀孕,方协文的处处照顾变成了处处控制。黄亦玫因疑似子痫入院观察,便让方协文替她向单位请假,结果方协文没和黄亦玫商量,自作主张替黄亦玫辞了职。
那么
未经本人同意
能替他人辞职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剧中,方协文未经黄亦玫同意擅自代她进行辞职,显然是无效的。但若后期在单位的确认下,黄亦玫对方协文代为辞职一事进行追认或者未表示反对并配合办理相关离职手续,这时可以认定方协文代为辞职的行为是有效的。
02
猥亵、强奸幼女,有何法律后果?
年幼时曾遭遇继父侵害的苏更生没能得到母亲的帮助。多年后,苏更生的继父因猥亵邻居家6岁的小女孩被邻居发现,报了警,苏更生为了将作恶多端的继父送进监狱,作为曾经的受害者证明了继父是惯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剧中,苏更生继父猥亵儿童多人,并且曾强奸苏更生的行为,符合加重处罚的情形,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等犯罪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根据鉴定意见、医疗诊断书等证明需要对未成年人进行精神心理治疗和康复,所需的相关费用,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合理费用。
03
跟踪、控制家庭成员,违法吗?
黄亦玫怀孕后,因为方协文阻挠一直没有外出工作。直到孩子准备上幼儿园时,黄亦玫才找工作,还没入职,就被方协文自作主张找了借口替黄亦玫拒绝了这个工作邀约。之后,方协文实时监控妻子的行踪,甚至在黄亦玫的手机上装定位软件。
如果未经同意,擅自在对方手机上安装定位装置,属于侵犯隐私权的行为,需要承担停止侵权、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的民事责任。
而对家庭成员的精神侵害、人身自由控制等行为,可能被认定为家庭暴力行为。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其中,精神暴力包括侮辱、诽谤、散布隐私、威胁、跟踪、骚扰等行为。若遭遇家庭暴力,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第三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来源:法治日报、长安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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