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初中男生被霸凌致下体烧伤,肋骨骨折”一事在网上引发热议,那么事情经过究竟是怎样呢?
7月2日,有媒体报道,福建龙岩,初二中学生因琐事被多名同学霸凌,并因此导致下体二度烧伤、4根肋骨骨折的后果。目前,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为由立案调查。
据了解,被霸凌的学生名叫胡某,是某中学的初二年级在校学生。6月24日晚,同班同学黃某等人因琐事纠纷,对胡某实施殴打等非常恶劣的霸凌行为。目前,医院经诊断,确认胡某为下体二度烧伤、4根肋骨骨折,胡某正在医院接受进一步治疗。
当地主管部门回应称,警方已经以寻衅滋事介入调查此事,后续会依法依规处理,案件正在侦办中。
无法想象,还是初二学生的黄某等人到底是因什么样的琐事纠纷要对同班同学下这么重的手并导致胡某4根肋骨骨折的后果,最为恶劣的是,还“点火”导致胡某下体二度烧伤的后果!真是坏到令人发指!
对此有网友质疑称,这难道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么?怎么就变成寻衅滋事了呢?未成年人保护法到底保护了谁?是保护被伤的胡某,还是施暴的黄某等人呢?
有专业律师表示:如果后续伤情报告确认胡某的伤情达到重伤程度的话,那公安机关就又会因以故意伤害罪致重伤可处3-10年,而又会将罪名改为故意伤害。一般情况下,初二学生是不满16周岁的。因此,如果仅以寻衅滋事罪定性,黄某等人都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故意伤害致重伤就另当别论。值得注意的是,学校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难辞其咎!学校作为第一责任人,绝对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学校只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且事后可以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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