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被执行人由于各种原因有消极履行或者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确定义务的情形,在后疫情时代及国际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的当下,靖江法院创新工作方式,努力以高水平司法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力求在强制措施的“刚”和善意文明的“柔”之间找到平衡点。针对拒不履行、拒不协助、抗拒执行、规避执行、逃避执行等行为,靖江法院积极探索“预惩戒”制度,根据案件性质、情节轻重、造成后果等不同程度合理适用“预惩戒”措施,“预惩戒”包括预罚款、预拘留、预限制消费(以下简称“预限高”)、预纳入失信名单(以下简称“预纳失”)以及涉嫌拒执罪预告知。作为一种预警式、教育式的执法手段,能有效促进被执行人自动履行,降低强制执行带来的社会成本,有助于在全社会形成强大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靖江法院现结合执行工作实际,挑选五起“预惩戒”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案例二
有能力而拒不履行 预罚款促执行完毕
基本案情
方某、顾某申请执行陈某、杨某追偿权纠纷一案,双方因房屋买卖垫付款起纷争。方某、顾某于2022年3月代为偿还了房屋抵押借款30万元,陈某、杨某承诺该30万元由其归还,如不归还愿意承担违约金10万元。案件诉至法院,双方达成调解,陈某、杨某于2022年9月30日前给付方某、顾某代偿款29.9万元,若未按约履行,方某、顾某可按40.5万元申请强制执行。
后陈某、杨某再次违约,方某、顾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扣押了陈某名下的汽车一辆。在法院裁定拍卖陈某名下汽车之时,陈某、杨某联系了方某、顾某,称因为经营了一个小工厂,暂时资金周转有些困难,被法院裁定拍卖的车辆也是用于经营的,希望能够宽限一段时间,以经营收入来偿还欠款。方某、顾某考虑到陈某、杨某的实际情况,同意解除对陈某名下车辆的查封,双方就还款再次签订了和解协议。
但陈某、杨某并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2023年11月,方某向靖江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案件恢复执行后,执行人员多次与陈某进行沟通,要求陈某履行还款义务或主动将其名下车辆交至法院拍卖。但陈某每次都满口答应,却又屡次爽约,仅于春节前转账2万元至方某账户。
2024年5月15日,方某联系法院,称其看到陈某在家,被法院查封的车辆也停在家中。执行人员立即前往,将陈某名下车辆扣押至法院并传唤陈某。鉴于陈某有能力履行还款义务,却一再漠视法律,有损司法权威,执行人员于是向其送达了“预罚款”告知书,要求其立即履行还款义务。执行人员向其解释,申请人一次又一次地同意延期,是对其的善意和宽容,但其毫不珍惜,这种以怨报德的做法是错误的。得知再不履行将被罚款后,陈某终于认识到了错误,在与方某协商一致后,当场筹集资金一次性履行了还款义务,案件全部执行结束。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存在擅自处分、妨碍公务、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等情节较轻时,人民法院可通过适用“预罚款”措施,警告和提醒被执行人改变错误的观念,在指定的期间内主动配合法院的执行。本案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已被法院查封,通过执行和解的方式,争取到宽限期后仍不履行。执行人员向其送达“预罚款”告知书,既是对被执行人的最后通牒,也是对其法律意识的唤醒,鼓励其主动履行义务,避免了实际惩戒带来的更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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