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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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从业过程中,有的用人单位会有未给劳动者缴社保,或者少缴社保的情况。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都负有为职工缴纳社保的义务。如果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保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缴纳或补缴。
如果用人单位不补缴的,劳动者应该如何维权?
一、补缴社保的应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
如果劳动者仅主张补缴社保,无其他劳动纠纷的,可以不经过劳动仲裁而直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行政机关责令单位予以补缴。
法律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无须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确认存在劳动关系为基础和前提,可以直接确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而要求补缴。
并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063号建议的答复》中指出,清缴企业欠费问题没有追诉期。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追缴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法官专业会议“会议纪要(七)”也出: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以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为由不再查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履行上述查处职责,且能够提供相应材料初步证明企业存在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责令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相应职责。
也就是说,如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查处,或以超过两年时效为由不予查处的,劳动者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要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查处并责令补缴。
三、 未缴社保的,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的,劳动者还可以未办社保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
要注意的是,证明该情形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不能补办的证明材料,才能对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而引起损失进行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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