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一男子“仗义”借车,结果同罪!
如果你的朋友向你借车
你会借吗?
如果你明知朋友饮酒
你还会借车给他吗?
案情回顾
2024年4月15日23时,阳城籍男子姬某某驾驶摩托车行至县凤城镇荣泽路附近路段时,被在此设点查车的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血液检验检测,姬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30.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罪。随后民警对涉案人员姬某某进行笔录询问,在询问中其主动交待驾驶车辆是朋友梁某某的。经了解,当晚梁某某与姬某某一起饮酒后回家,在明知姬某某饮酒后,梁某某依然将车辆交由姬某某驾驶,涉嫌危险驾驶罪共犯。
2024年6月17日,经阳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阳城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姬某某拘役一个月十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五百元。经公开听证,决定对梁某某相对不起诉。
检察官说法
在司法实践中,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
行为人明知他人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未给其找代驾的行为。
机动车所有人、持有人明知他人饮酒,指使、教唆、胁迫、命令他人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机动车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守住“友情”底线
借车亦能惹祸
酒驾害人害己
切勿心存侥幸
来源:阳检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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