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行政拘留处罚权的机关不止公安机关
根据《》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
“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主要是指《》《》规定的国家安全机关;《》《》规定的海警机构。
目前,规定行政拘留处罚的法律有37件+行政法规3件:
一、法律37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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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法规3件
根据《》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需要说明的是,《》和《》并未设定行政拘留处罚,而是援引上位法。但《》直接设定了行政拘留处罚,与行政处罚设定基本原则不符,适用时需注意。
三、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案件程序规定
目前,尚未出台统一的《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案件程序规定》。2014年,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了《》。《》对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案件的证据材料未作明确规定,实践中缺乏统一标准。
来源:“独角法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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