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本性为善还是为恶,在中国学术史上已有两千多年的争论。其实对后世影响最大的学说,分别是孟子之性善说,荀子之性恶说。本性之善恶,与其认识能力是否存在关系,刑法上应当如何考虑?这是在本案中应当探讨的问题。
一、孟子:人本性为善,在于孩提之音,无不知爱其亲也,及其长也,无不知敬其兄也。
每个孩童时代,无不爱自己的父母,尊敬和依赖自己的兄长。这是一种天性的表现。就算是刚刚出生的孩子,也会为本性驱使而依偎父母。可以说,在后天影响未形成时,每一个人都追随自己的本性,显示自己善良天性。只是后天影响,才会形成各自不同的习性,从而分善恶。所以恶为后天影响而成,非人之本性。
二、荀子:人性本恶,在于妻子具而存衰于亲,嗜欲得而信衰于友,爵禄盈而忠衰于君。
荀子认为,妻儿都有了,对双亲的孝就衰减了;欲望得到满足了,对朋友的诚信就衰减了;官爵俸禄满盈(到顶了),对君主的忠心就衰减了.这是人之本性的体现,也是人性本恶的表现。
人的天性就是追随自己的利益,“人不为己天诛地灭”!所以,人的本性就是只问利益不用手段,为了目标不择手段。故人性本恶,与后天影响并没有根本上的关系。
三、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以邯郸三未成年人杀害同学为例,应坚持人性本善的观点,适用无罪推定原则。
荀子而后,持人性本恶观点的人不多。倒是受儒家思想影响,多数人还是持孟子的人性本善观点。另外,在刑法思想中,坚持无罪推定原则,也是一种人性本善观点的表现。
邯郸三未成年人杀害同学,网络上多有评论,甚至有人指责三人为天生的恶人。这其实都是违背刑法思想的。我们相信,三未成年人并非天生的杀手。其产生杀人的冲动,与后天接触的不良文化有着很大的影响。
我们的社会文化,现在充斥着暴力、色情等不良内容。这种不良文化,正在以各种渠道对未成年人进行毒害。未成年人天性善良,同时也缺乏认知辨别能力。在此情况下,受不良文化影响,犯下大错,这也是完全可能的。
故对未成年人犯罪,惩罚为辅,教育为主。给三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对于整个社会来说,都是有着积极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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