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都所叶静、蔡康苗律师成功代理一起疑难遗嘱继承纠纷案件,帮助委托人争取到最大权益
近日,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叶静、蔡康苗律师成功代理一起遗嘱继承纠纷案件。该案件中,被继承人弥留之际写下一份自书遗嘱写明其百年之后留下的涉案房屋归原告所有,两位律师作为被告的代理律师,通过调取涉案房屋档案等方式得知被继承人购买涉案房屋时使用了其死亡配偶的工龄,而被继承人的配偶在其死亡之前并未订立遗嘱,因此上述工龄折抵的财产价值应当按照法定继承予以分配。两位律师通过严谨认真的工作,为委托人争取到最大权益。
本案中,本案被继承人A(男,2007年去世)与B(女,1970年去世)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三子,即长子C(2003年去世,育有独子C1)、次子D(1988年去世,育有独子D1)、三子E。A去世前订立自书遗嘱一份,明确将其名下的一套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涉案房屋指定由E单独继承。A去世后,E向法院起诉C1、D1要求继承涉案房屋。
京都所两位律师作为被告C1、D1的诉讼代理人,在自书遗嘱被认定有效的不利情形下,通过调取涉案房屋在不动产中心的档案发现,A在购买涉案房屋时使用了B的工龄优惠。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六条的相关规定,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房时,依国家有关政策折算已死亡配偶一方工龄而获得政策性福利的,该政策性福利所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应作为已死亡配偶的遗产予以继承。据此,两位律师向一审法院主张涉案房屋包括使用B工龄而获得的政策性福利,其所对应的财产价值应作为B的遗产,在B未留有遗嘱的情况下,应当由B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法定继承,一审法院最终采纳了两位律师的这一答辩意见。
一审宣判后,虽然法院支持委托人能够获得涉案房屋项下的部分财产权益,但两位律师发现一审法院就涉案房屋使用B工龄而获得政策性福利对应财产价值的遗产分配存在错误。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房屋使用B工龄而获得政策性福利所对应的财产价值由A、E、C1、D1继承,而A继承的部分直接归属E,即涉案房屋使用B工龄所对应的财产价值由E继承1/2,C1和D1各继承1/4。两位律师收到一审判决之后迅速作出判断,认为一审法院以此分配存在错误,与委托人沟通之后,立即决定上诉。
两位律师在上诉状中认为,工龄折算获得的政策性福利所对应的不是房屋所有权的一部分,而是可以明确计算出的财产价值金额。而A在遗嘱中仅就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进行处分,并未对除涉案房屋权属之外的其他任何财产进行处分,即并未对属于自己的金钱财产进行处分,而其继承B工龄所对应的财产价值属于金钱财产,不属于房屋所有权的一部分。因此,涉案房屋使用B工龄所对应的财产价值应全部由E、C1和D1法定继承,即涉案房屋使用B工龄所对应的财产价值应当由E继承1/3,C1和D1各继承1/3。为确保委托人的上诉请求能够得到法院支持,两位律师进行了大量法律检索,从上百份案例中筛选出相关案例并提交二审法院。在两位律师的据理力争下,周二开庭的二审案件,周四即收到二审法院的改判判决,完全支持了C1和D1的全部上诉请求。自此,两位律师通过一审和二审最大程度帮助委托人争取到属于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并获得委托人的赞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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