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导读:近日,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震慑和示范引领作用,河南省生态环境厅近日发布一批弄虚作假典型案例,其中涉及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违法犯罪行为,及弄虚作假违法行为。详文如下:
河南**环境监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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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3日,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安阳县某冶金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河南**环境监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6日对该冶金公司进行废气、噪声检测,出具了检测报告。
经查阅冶金公司生产记录、治污设施运行台账、生产用电明细并询问相关负责人,查明2023年4月6日被检测当日该冶金公司全天未生产,这一线索立即引起执法人员注意,随即要求检测人员出示检测当天与冶金公司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发现检测人员在采样原始记录记载的取样开始时间尚未到达检测现场,仍在询问冶金公司所在位置,证实河南**环境监测技术有限公司2023年4月6日对该冶金公司检测行为并未如实开展,而直接出具了与实际生产工况不符的虚假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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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情况
河南**环境监测技术有限公司在检测服务中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其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开展自行监测。
不具备监测能力的排污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监测。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监测数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如实报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数据保存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年”的规定。
2024年1月18日,安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该公司罚款61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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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启示
近年来,生态环境领域第三方检测业务市场需求旺盛,个别第三方检测机构为抢占市场份额,不惜低价中标,再通过缩短检测过程、检测人员一人多岗、不赴现场采样直接编造多份检测数据等方式压缩成本,扰乱环境检测市场,严重破坏环境管理秩序。
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通过仔细比对企业生产记录、治污设施运行台账及生产用电明细等资料,发现检测当日企业未生产、检测报告造假端倪,巧妙利用微信聊天记录与原始采样记录的时间矛盾锁定检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事实,有效破解当事人企图逃避法律追究的辩解,坚决防止“劣币驱逐良币”的逆淘汰现象,持续净化第三方检测市场环境。
河南**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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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4年3月26日,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发现问题线索,对某制药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经查,河南**环境监测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9日对该制药公司DA001废气排放口颗粒物浓度进行了三次采样检测,检测值分别为1.7mg/m³、2.2mg/m³、2.4mg/m³,并出具了检测报告。
执法人员结合报告记载的采样时间,调取检测当日现场监控视频,发现检测人员10时03分将采样管插入DA001废气排放口,于10时17分拔出采样管并封闭采样口,随后离开采样平台进入车内休息,至11时47分驾车驶离制药公司。
河南**环境监测有限公司未按《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HJ836-201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1996)进行采样检测,采样时间、频次和耗材更换均不符合规定要求,出具的报告为虚假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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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情况
河南**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在检测服务中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其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开展自行监测。不具备监测能力的排污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监测。
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监测数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如实报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数据保存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年”的规定。
2024年4月24日,安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该公司罚款62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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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启示
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发现环境数据造假问题线索,对推动打击自动监测数据和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行为意义重大。
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对监督帮扶交办问题线索建立清单,紧盯不放,及时跟进开展现场调查,通过逐帧查看分析检测现场视频,全面推翻涉案检测数据及报告的真实性,依法打击第三方检测机构弄虚作假违法行为,切实推动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发现问题查处和整改。
河南****监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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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3日,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第二分局执法人员对某冶炼公司现场检查,发现河南****监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了2023年9月12日至15日冶炼公司制砂除尘器出口、制粉除尘器出口、白刚玉熔炼炉排放口、无组织废气、厂界噪声数据检测报告。
执法人员现场调取检测时段的监控视频,显示2023年9月12日至15日期间,河南****监测技术有限公司未派检测人员实地到场开展检测。同时发现,为掩盖编造检测数据的事实,河南****监测技术有限公司于9月20日派员趁夜进入被冶炼公司补拍检测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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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情况
河南****监测技术有限公司在检测服务中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其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开展自行监测。
不具备监测能力的排污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监测。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监测数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如实报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监测数据保存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年”的规定。2024年1月22日,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该公司罚款717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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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启示
生态环境部门对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时,除应核实检测报告中监测点位、指标、频次等是否符合国家规范之外,还应当对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进行重点核实,严厉打击检测机构未按规定开展检测、伪造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
同时,还要督促排污单位切实履行好自行监测主体责任,对其委托的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测行为是否符合基本要求进行监督,而不能“一托了之”,放任第三方检测机构凭空伪造检测报告,通过对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检测机构的双向监督,切实封堵检测数据弄虚作假漏洞。
民权县**新型墙体材料厂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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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4年3月10日,商丘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民权县**新型墙体材料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厂脱硫塔烟气采样口进气管路被人为割断,采样管线不能抽取排放口内烟气;隧道窑烟气收集通道上方被切割出一个方形裂口,裂口处有明显烟气排出,生产废气不能全部被收集处理,现场烟气四处弥漫,气味刺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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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情况
民权县**新型墙体材料厂作为重点排污单位,通过破坏采样管线、偷排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商丘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4月25日对该公司罚款5968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商丘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5月8日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6月4日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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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启示
本案是一起性质恶劣的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涉案企业通过破坏采样口进气管路、私设偷排通道等多重手段,以达到干扰自动监测数据的违法目的。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生态环境执法部门联合监测专家,全方位排查自动监测设备管线,谨慎分析自动监测系统数据,准确查明多处违法细节,抓牢违法事实。
高度重视涉刑证据收集,积极联合公安部门参与案件调查,形成有效完整证据链,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彰显了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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