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佛山,男子和朋友开车出去玩,偶遇曾以仙人跳诈骗其钱财的人,男子遂上前质问对方,并持刀捅刺其左胸、左大腿部,而后扬长而去,不料对方竟因失血过多身亡,事后男子被判处无期徒刑,死者家人却将男子和朋友诉至法院,索赔114万元,法院会如何判决?
(案例来源: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12月8日晚,周金山开车搭载张伍,前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万达广场,22时30分许,周金山在万达广场路边看见苑福,发现苑福就是曾经以介绍嫖娼为由,诈骗其钱财的男子。
周金山遂驾车驶向万达广场西南角转弯处,将车停在路边后,上前质问苑福,期间,周金山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捅刺苑福的左胸、左大腿部,致其受伤倒地。
其后,周金山与张伍一起驾车离开,周金山先将张伍送回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优E家青年时尚主题公寓,再独自驾车将作案时沾上血迹的上衣及捅人所用的刀具丢弃。
随后,周金山返回上述公寓520房休息,12月9日7时许,民警在该公寓房内将周金山抓获,经鉴定,苑福符合锐性暴力刺穿左大腿致左股动脉断裂,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次年6月28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5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上述事实,并判决周金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另查,12月9日7时许,张伍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民警带到平洲派出所接受讯问,并于同日18时被刑事拘留,后因证据不足于次年1月3日释放。
后苑福家人将周金山和张伍诉至法院,索赔1140386元:死亡赔偿金829055元、被扶养人生活费9442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丧葬费66907元,并提出如下事实和理由:
12月8日,苑福在万达广场附近,被周金山故意伤害致死,该案中,周金山承担全部责任,周金山的损害行为,对苑福亲属造成极大的伤害,至今没有做出任何赔偿。
张伍与周金山一起出现在事发现场,是周金山的司机,知悉周金山拿出刀具,对事件的发生起到推进作用,且事发后张伍也未尽到救助义务,只是一味逃跑,张伍与事件的发生存在一定关联,应承担相应责任。
周金山辩称,对原告赔偿的诉请不持异议,但对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有异议,原告主张的标准过高,已超出周金山的经济能力承担范围。
周金山愿意向原告作出赔偿,目前周金山家属正在与原告洽谈赔偿事宜,双方尚有几万元的差距,周金山打算把车卖掉后促成赔偿事宜。
张伍辩称:
1.张伍与苑福素昧平生,没有实施侵权行为的理由,而且也没有对苑福实施伤害行为,因此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2.张伍与周金山仅认识几个月,交往不深,互相并不了解,事发当天,张伍只是与周金山相约,一起前往桂城万达广场逛街,周金山此前并未告知,其与苑福之间有恩怨。
周金山在万达广场与苑福只是偶遇,事发时,张伍并不在案发现场,其一直在周金山的车上未下车,因此,张伍不存在任何对苑福实施伤害的理由。
3.根据案发当时周边的视频监控,张伍并未对苑福实施任何伤害行为,《起诉意见书》属于公安机关向检察院提交的内部文件,只证明周金山对苑福实施故意伤害行为,并未指认张伍对苑福存在伤害行为。
张伍是否应对苑福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应以法院的判决为准,粤06刑初59号案已经确认周金山应对苑福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该事实也证明了苑福的死亡与张伍无关。
4.张伍对苑福的死亡不存在任何过错,也没有对死者苑福实施侵权行为,苑福的死亡与张伍不存在因果关系,张伍对苑福的死亡不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典规定,构成侵权要满足四个要件,即:1.加害行为;2.损害事实;3.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本案中,首先,张伍与苑福素昧平生,案发时张伍并不在案发现场,其未对苑福实施任何伤害行为;
其次,虽然客观上存在苑福死亡的事实,但造成苑福死亡的直接侵害人是周金山,张伍与苑福的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
最后,张伍没有实施侵害行为,对于受害人苑福的死亡张伍主观上不存在任何过错。
因此,张伍不应对苑福的死亡承担任何责任,也不应对原告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周金山故意伤害苑福,导致苑福死亡,应向苑福家人赔偿相应损失。
目前证据未能显示张伍对苑福有实施伤害行为,或与事件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故苑福家人主张张伍承担案涉责任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结合苑福家人诉请,法院核算其损失共计1044251元。
综上,判决周金山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苑福家人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044251元,驳回苑福家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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