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某企业公众号收到了某著作权管理企业的通知,称其单位运营的公众号上使用的某张图片涉嫌著作权侵权。那么,如果遇到类似的情况应该怎么办?今天,我们邀请上海贯道律师事务所戚啸贤律师就这个问题进行分析,并讲解了怎样使用图片,才可以事先防止公众号中引用的图片侵权。
戚啸贤律师
上海贯道律师事务所
常见可以使用的图片的情况
防止图片侵权,关键中的关键在于要“溯源”,即根据图片的来源来判断该图片是否可以使用,以及怎么使用。这通常可以分为以下数种常见的情况:
第一,是著作权人作出了声明,告知大家在何种情况下使用其图片不构成侵权,那么我们就可以根据其声明的要求使用图片。
比如,作者在微博、朋友圈等平台发表了自己创作的美术作品,同时又明确地声明,任何人都可以在公众号中使用,但需要署作者的名字。那么,我们只要在使用该图片时准确地为其署名,就可以正当地使用该作品。
一个典型的著作权声明的例子(由戚啸贤律师提供其代理案件所涉图片)
当然,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还必须保存作者的声明,以防将来可能的争议。
第二,图片没有著作权,那自然任何人都可以使用。
经常为人所遗忘的是一个常识是,并不是所有的图片都一定有著作权,没有著作权的图片,自然可以随意取用。戚啸贤律师在这里列举了几个图片没有著作权的例子:
1.监控摄像头录像中随意截取的一帧,但正好截取一帧有趣场景的图片的除外。
2.一份美术作品中任意截取的局部,但这一局部正好具有一定意义的除外。比如,美术作品一是幅半身肖像画,截取了人物脸部的截图仍有著作权,但截取了人物所穿西装上一小片褶皱的截图,一般可以不认为有著作权。
3. 纯粹为了说明某一问题而产生的图片,并且这一图片看起来也没有什么美感的。
4.著作权中财产权利已过期的图片
在公众号中使用图片的,可能涉嫌对作品著作权中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不过,这类著作权中的财产性权利并不是永久存续的权利。根据现有法律,自然人的作品,其上述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上述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所以,如果我们能够确定作品的作者已经去世超过50年的,那其任何作品的著作权中财产性权利都已过期,当然可以随意使用。
如西班牙著名画家毕加索于1973年4月8日去世。2023年12月31日是其著作权中财产性权利过期的日子,所以,我们可以在公众号中随意地使用他的不朽名作《格尔尼卡》:
图为《格尔尼卡》,由于作者毕加索去世已逾50年,所以我们可以随意复制和提供其作品
5.发表或创作完成日期明显已超过一百年的图片
当然,不可能所有作品都像《格尔尼卡》那样可以轻易地获知其作品过期的时间。那我们可以退而求其次,推算那些发表或创作完成日期明显已超过一百年的图片应当已经过了著作权的保护期。
比如,历史人物李鸿章于1901年去世,他的肖像照应该在那之前已经完成,显然距今已明显超过100年,著作权应当已过保护期,可以随意使用:
李鸿章于1901年去世,可以推断这张照片完成于1901年前,那显然超过了100年,著作权应当已经过期
以上情况中的图片,我们可以较为安全地使用。但是,如果我们发现,相应的图片不存在以上情况的,尤其是当我们找不到图片的来源,或者虽然找到的图片来源,但其作者根本没有允许大家随意使用的话,那相对而言,我们使用这种图片构成侵权的可能性较高。
几个常见误区
除此之外,戚啸贤律师特别为公众号的运营者澄清著作权领域的几个常见误区:
第一,即使不商用,也会构成著作权侵权。
根据《著作权法》,在公众号中使用图片是否构成侵权,从来不以行为人是否商用为准。商不商用,或者说,营不营利,最多与是否赔偿,以及赔偿额的大小有一定的联系。
第二,即使收到通知后马上删除图片,也会构成著作权侵权。
就公众号中的图片而言,收到通知后马上删除,这个动作可能只对公众号这一平台的运营方有用,而对于公众号的运营者自己而言,收到通知后删除图片,仅仅只是承担侵权责任中的一部分而已,仍旧无法免除侵权的认定也无法免除赔偿责任。
第三,某些图库未能提供完整的著作权人的信息和其声明,其图片可能是盗版,不能用。
限于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制,戚啸贤律师指出,某些图库网站中的图片存在普遍的著作权争议。不过,的确有些被控侵权人使用了某些图库中的图片,自以为图片来源合法,但仍被真实的著作权人起诉侵权并最终败诉。网络上搜索出的图片,尤其是免费图片,很多来源不明,即使没有版权声明,也不代表该图片不受版权保护,因此不能随意使用。
为了判断某些图库中的图片是否存在普遍的著作权争议,有个比较简单的判断方法:我们可以去《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或其他案例数据库搜索一下,是否有较多的被告使用了该图库中的图片被他们起诉著作权侵权,或者图库的经营者(可以从网站icp证中查询经营者的真实身份)是否因为图库中的图片常常作为被告被他人起诉著作权侵权。显然,如果图库中的作品经常被他人起诉宣称是盗版作品,那就说明该图库本身有较大问题,其中的图片作品尽量不要使用。
记者:周乐
编辑:林心怡
初审:岳顺顺
复审:何婷婷
终审:徐雷冰
转载请注明来自今日闵行官方微信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