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余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1.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如果行为人抢夺或者窃取的不是国家所有而是集体或者个人所有的档案,则不构成犯罪。
2.正确处理一罪与数罪的关系。
国家所有的档案多属保密档案,在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和开放之前,都不允许公开和流转。而抢夺、窃取国家所有档案的行为人,很多是为了获取这种档案中的国家秘密,其行为既触犯了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又触犯了《刑法》第 282条第1款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对这种情况,《刑法》第329条第3款已作出了规定;有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和"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两档法定刑,如果属于窃取国有档案,并且非法获取其中的国家秘密,情节一般的,则依照本罪定罪处罚;如果属于非法获取其中的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则依照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定罪处罚。再比如,有的犯罪分子抢夺国有档案的目的,是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国家秘密,应依照《刑法》第111条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定罪处罚。
3.正确认定抢劫国有档案的行为。
1997年《刑法》没有规定抢劫国有档案罪,也没有将抢劫行为规定在本罪的罪状中。抢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远大于抢夺、窃取行为,不能为本罪.罪状所包含。《刑法》对抢劫罪的规定要重于本罪,且对犯罪数额没有要求。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取国有档案,可直接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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