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时,拆迁方往往喜欢以无证房屋为由,将咱们房屋认定为违建,从而降低补偿,来达到征地的目的。难道无证的房屋就是违建?就应当不予补偿嘛?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特聘教授史西宁主任律师来跟大家聊一聊。
1、1983年12月10日以前建成。
为什么是这个时间呢?因为《城市规划法》就是1983年12月10日开始实行的,在该法实行前,本就没有违建认定,自然也就不能以无证来认定违建了。
2、1983年12月10日至1992年8月13日期间建成。
1990年《城市规划法》要求在国有土地上建造房屋必须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那么已经办理了规划许可证但是未办理土地使用证,或者已经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是缺乏其他手续。
3、1992年之后建成。
经所在区政府批准、因历史原因遗留的可视为合法建筑的其他类型未登记房屋。
该条款,包含了政府行政行为导致的遗留问题,属于对行政相对人信赖利益的保护。
史律师提醒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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