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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民商事案件违约责任纠纷的110个参考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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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典型案例:对约定的惩罚性违约金调整基准的认定——周某与厦门佰翔手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消费者依据双方订立的合同或者商家承诺,主张约定的惩罚性违约金赔偿时,如果双方约定的惩罚性违约金过高,商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人民法院在确定酌减基准时,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9条关于调整过高违约金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法定赔偿金额的规定,合理调整违约金数额,公平解决违约责任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合同法》第114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在约定违约金时,既可以约定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违约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式。如果当事人约定的是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式,则是双方对预期损失金额的预定,可以认为该违约金属于补偿性违约金。但如果约定的是违约金数额,则该数额既可能是对预期损失金额的预定,也可能包括了惩罚性违约金在内的金额。正如本案的中的“假一罚万”的约定。并且,《合同法》第114条在规定可予以调整的违约金时,采用的是“约定的违约金”的表述,并未区分惩罚性质还是赔偿性质的违约金。另外,尽管学理上对两类违约金具有明确的定义,但实际的生活中,多数合同在约定违约金时并未明确区分赔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人民法院亦不可能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进行分割,对两部分违约金适用不同的调整或限制规则。因此,《合同法》第114条赋予法院的违约金酌减权适用于包括补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在内的所有约定违约金。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申3216号

042、参考案例:刘某诉中山市某农产品有限公司、虎逊村某合作经济社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双方在签订涉案租赁合同时对租赁物的缺陷均系明知,故出租方并不存在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的情形,后承租方改良租赁物未果,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承租方也不存在故意违约的情形。承租方主张提前解除合同应予支持,但应认定双方均不存在故意违约的情形。

【案例文号】:(2022)粤20民终6140号

043、参考案例:金昌某工业气体公司诉甘肃某环保科技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合同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与民事公法规定的迟延履行金系两种不同且可并用的民事责任。法院判决生效后,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在债务清偿前持续存在债务人应继续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债权人请求将违约金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逾期付款违约金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近讼法》 (2017年修正)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法定迟延履行责任是两种不同的责任,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是基于双方合同约定,在发生逾期付款事实时产生的责任。法定迟延履行责任是一种间接强制施,兼具补偿性和惩罚性,其目的是督促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定迟延履行责任与生效判决所确定的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在法律依据、性质、适用范围等方面均存在不同。法定迟延履行责任的承担不能免除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再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有关“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规定,迟延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违约金判决至判决生效之日,违约金只能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之后只能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以欠付加工费为基数计算迟延履行金,将导致迟延履行生效判决的责任低于当事人约定的违约责任,有违合同约定。丰盛公司在清偿加工费前,逾期付款的事实持续存在,二审判决认定违约责任的确认和承担自法院裁判生效之日即终结、此后责任的承担方式为法定迟延履行责任,对违约金计算的截止日进改判,无法律依据,应子纠正。一审判决按照久策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至加工费实际清偿之日,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

【案例文号】:(2022)最高法民再77号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3年第08期

044、参考案例:某建设公司诉某产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工程的质量是否合格,在当事人有争议并且已经进行了司法鉴定的情况下,应当依据鉴定结论作出判断。但是,在施工的过程中每一道工序都已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质检单位参与验收,且都是在上述单位认可其上一工序质量合格之后才进入下一工序施工的情形下,案涉工程质量最终被鉴定为成批不合格,应当认定责任不完全在施工方。

【案例文号】:(2016)最高法民再367号

045、参考案例:周某诉甲航空公司等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航班签转的性质属于由原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缔约方之外的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而非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航班签转后,缔约承运人仍应对合同约定的全部运输负责。实际承运人对旅客未按约履行的,缔约承运人应向旅客承担违约责任。旅客因航班签转遭受的损失,应遵循全面赔偿和损失填平原则,对于实际承运人已向旅客支付的赔偿款但不足以填平损失的部分,旅客主张由缔约承运人赔偿的,应予支持。

【案例文号】:(2019)沪0115民初26237号

046、参考案例:李某甲诉上海地铁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乘客乘坐地铁出站转乘坐自动扶梯,不属于运输合同履行期间,不适用承运人承担无过错责任,除非承运人有免责事由的规定。但提供安全的电梯系运输合同中地铁公司所负的从给付义务,旅客亦负有谨慎使用义务,发生事故时,由地铁公司及旅客根据各自过错分担责任。

【案例文号】:(2011)宝民一(民)初字第2651号

047、参考案例:张某某诉中国某航空公司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Ⅰ、为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当航班可能发生延误时,航空公司应承担全面、及时地告知和补救义务,全面、及时、充分地将延误的重要事由、正常起飞的时间告诉旅客;在航班延误时间较长的情况下,航班延误后承运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和协助义务。

Ⅱ、航空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合理期间内将旅客安全运输到目的地,如航班发生延误,承运人应就迟延履行合同义务承担违约责任。承运人主张免责需满足:一是航班延误系因客观原因导致,存在合理的理由;二是承运人对因航班延误可能对乘客造成的延误后果已经采取了合理的补救措施或因客观原因无法采取补救措施。

Ⅲ、考虑航空运输业的特殊性,旅客在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时应尽一定的注意义务,乘客自身的过失与损失发生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文号】:(2013)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689号

048、参考案例: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诉上海某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上海某物流公司多式联运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Ⅰ、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款后以多式联运经营人与某一运输区段承运人为共同被告提起代位求偿诉讼,保险人的权利义务应当根据被保险人在多式联运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范围予以确定。

Ⅱ、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多式联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且不能确定货损发生的具体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章中关于承运人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的规定负赔偿责任。多式联运经营人已知晓货物性质与价值时,货损赔偿数额不应根据承运人的赔偿限额予以确定。

Ⅲ、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多式联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货损发生在外国某一运输区段的,有关多式联运合同诉讼时效的认定仍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规定。货损发生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诉讼时效不应适用海商法中关于海上货物运输赔偿的时效,而应适用三年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

【案例文号】:(2022)鲁民终1843号

049、参考案例:李某诉蒋某、陈某等委托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一般情况下,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到违约损害的类型,则应当将该损害纳入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然而如果由此给违约方带来巨大的不利益,则违约损害赔偿范围应当以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到的数额为限。对于违约方可预见的数额,应当在公平原则的指引下,根据违约方身份、履行合同的获益、合同的内容等要素进行综合判断。

【案例文号】:(2018)沪02民终6334号

050、参考案例:上海某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周某某居间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二手房买卖中,委托人(买方或卖方)在与中介人建立中介合同关系后,利用该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媒介服务,通过其他中介人或者直接与交易方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应向该中介人承担违约责任。在认定是否构成“跳单”的审查中,应充分考虑中介合同履行的信息不对称的特点,从衡平各方利益的角度,综合作出判断。

【案例文号】:(2021)沪02民终342号

051、参考案例:上海某测量公司诉西安某测量公司、M某公司及第三人上海某集团公司中介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Ⅰ、合同约定付款义务人支付对价的币种的,该约定具有约束力。付款义务人逾期付款的,应赔偿汇率损失;该汇率损失的计算方式为付款义务人应当支付的币种金额乘以自合同约定的付款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之差。

Ⅱ、权利人同时要求赔偿汇率损失的利息的,应予支持,但该利息的币种为人民币;上述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第一款确定的汇率损失为基数乘以自合同约定的付款日的次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自然天数,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

【案例文号】:(2012)杨民二(商)初字第S651号

052、参考案例:某公司诉山西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中介合同约定中介人“对其提供的建议或工作不承担责任”。中介人提出的相关建议仅系其自身的主观认识,在不构成欺诈或恶意串通的情况下,该建议不应认定为委托人作出独立商业判断的基础,中介人对“建议”不承担责任的约定符合中介合同的性质。鉴于中介人的如实报告义务系其主要义务,有关其对“工作”不承担责任的约定,根据中介合同之目的、交易习惯及诚信原则,应解释为对中介服务所针对的交易结果不承担责任,而不宜认定中介人对履行包括如实报告义务在内的各项约定及法定义务均不承担责任。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终402号

053、参考案例:上海某传媒有限公司诉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文号】:(2019)沪02民终829号

【裁判要旨】:

商家与直播服务提供者在直播服务合同中约定了网络主播名单,直播服务提供者未经商家同意,擅自以关注度较低、粉丝数量较小的网络主播替换合同约定人选的,构成违约,除非直播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替换主播行为可以达到相同或相似推广效果,且不影响合同目的及履行效果。直播服务提供者的违约责任可参考合同目的、当事人约定及实际直播效果,依照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认定。

054、参考案例:常某诉北京某某英果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国际教育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案

【案例文号】:(2022)粤0304民初6449号

【裁判要旨】:

教育培训合同的履行以双方互相配合为基础,消费者具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消费者在相对方未违约的情况下要求解除合同应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酌情扣除相应的培训费用。

055、参考案例:某支付公司诉上海某科技公司、康某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文号】:(2021)沪74民终493号

【裁判要旨】:

银行卡收单机构利用外包服务拓展市场时,外包服务机构未尽到对特约商户资质审查义务的,在收单机构自身存在审核不严的情况下,应减轻违约方的赔偿责任,具体责任承担及比例可参考外包业务的合法性、责任主体的替代性、损害发生的可控性、责任减轻的有限性等因素确定。

056、参考案例:某服务外包有限公司诉某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文号】:(2022)粤0306民初30759号

【裁判要旨】:

政府给予的财政补贴实际是当事人建立服务合作的基础,若遇政府政策变化等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一方无法获取涉及业务合作的相关财政补贴或者税收优惠,负有告知义务的一方理应积极履行通知义务,以便双方事后对相应合作事宜重新协商。否则,应就怠于履行告知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057、参考案例:某公司诉某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终318号

【裁判要旨】:

当事人约定就跨境股权交易提供法律服务,受托人的义务主要系就股权交易自身的相关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就目标公司(或其子公司)已经签署的相关工程合同,受托人并非基于该工程合同当事人(业主或承包人)的立场,从签约的角度对工程合同的权利义务是否合理进行审查;而是为工程业主股权交易相对人即委托人的利益,就工程合同是否阻碍、影响股权交易等问题进行审查。工程合同虽与案涉股权交易相关,但终非法律服务合同直接之所指,故当事人未作特别约定时,不应对受托人苛以相关工程合同签订之时当事人律师所应尽到的注意义务,亦不应要求受托人对工程合同尽到和股权交易一样的审查义务。在不超出该股权交易目的之范围内,受托人对目标公司事先已经签署的工程合同的审查,限于合同是否存在诸如“控制权变更”条款等阻碍影响股权交易完成或者对股权交易有重大不利影响的约定。

058、参考案例:某担保有限公司诉某粮油工贸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案

【案例文号】:(2020)黑民终211号

【裁判要旨】: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在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时,如果债务人还向第三人支付了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是独立于担保责任之外的一种独立担保,与反担保责任范围应属于并列关系。如债务人清偿债务,反担保保证自然解除,该履约保证金应当返还;如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该保证金应作为承担违约责任的组成部分,而非在反担保合同约定的反担保责任中冲减。

059、参考案例: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某电子游戏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案

【案例文号】:(2018)沪0106民初7903号

【裁判要旨】:

对于网络主播违约跳槽,直播平台要求作为违约方的网络主播、经纪公司等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时,违约方辩称过高要求按照实际损失调整违约金数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考虑网络直播行业的本身特征,对主播跳槽违约金的调整遵循以下原则:一是综合网络直播行业的特点、平台的投入、经纪公司的参与、主播个体收益及过错四个维度考量,考虑直播行业就收益及成本投射在主播个人上难以具体量化的特征,不应简单以举证证明的、“显而易见”的实际损失为限调整;二是应立足行业健康发展,坚持去泡沫、归理性,调整过高、不合理的违约金。

060、参考案例:某某公司诉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分行等合同纠纷案

【案例文号】:(2020)京02民终8148号

【裁判要旨】:

监管银行未按照合同约定划转监管账户款项造成监管资金流失的,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其过错程度在流失资金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流失资金的范围应当包含整个交易项下自各债务人处均不能获得清偿的部分。

061、参考案例:天津某甲航空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诉深圳市某乙公司、第三人广东华瑞得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案例文号】:(2020)京03民终373号

【裁判要旨】:

不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解除通知,另一方即便未在异议期限内提起诉讼,也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违约方本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不能因解除合同而减少或者免除。合同解除后,一方依据合同中有关违约金、约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定金责任等违约责任条款的约定,请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062、参考案例:某投资公司、某能源公司、某贸易公司诉某煤业公司等合同纠纷案

【案例文号】:(2023)最高法民终142号

【裁判要旨】:

在涉矿产资源增资扩股、合作合同纠纷中,应依据双方合同约定来判断合同目的是否实现。在一方主张合同目的已经实现,对方应当依约继续履行支付义务;一方反诉主张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合同应当终止履行,对方应当返还已支付的出资额情况下,应当查明合同目的是否实现,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原因。当出现因政策调整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形时,应当结合合同约定、政策调整等因素确定双方责任。在合同约定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合同解除,一方需返还另一方出资额,并以一定比例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下,考虑政策调整因素的影响,判令违约方承担返还已收取的出资款及未及时返还的资金占用费损失较为妥当。

063、参考案例:毛某某诉刘某某及周某某合同纠纷案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再318号

【裁判要旨】:

对当事人合同约定内容的解释,应以文义解释为基础,结合目的解释、整体解释等方法,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合同一方提出的要求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真实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予以拒绝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064、参考案例:陶某诉某建筑科学研究院上海分院合同纠纷案

【案例文号】:(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0927号

【裁判要旨】:

合同履行中的瑕疵,不影响合同效力,但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判断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被告提供的产品使用效果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问题,在无法进行专业鉴定的情况下,经当事人同意,可以通过开展产品使用比对实验查明判断的依据。

065、参考案例:俞某某诉上海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案例文号】:(2021)沪01民终5062号

【裁判要旨】:

1.关于违约的认定及法定解除权。一般情况下,网络营销人员选择与MCN机构签约的商业逻辑在于,MCN机构作为第三方服务提供商,一般具有资本、渠道、人才等方面优势,可以更好得帮助网络营销人员进行内容分发、资源整合、团队化运营等,以期获得高额收益。基于此,如果网络营销人员认为MCN机构未能提供足够的推广资源支持或其未能获取高收入回报,通常会主张MCN机构违约导致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此时,MCN机构应承担已对网络营销人员提供推广资源支持的举证责任。法院将结合MCN机构是否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宣传推广支持等合同义务、MCN机构在履约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以及是否属于根本性违约等,综合考量网络营销人员是否享有法定解除权。

2.关于违约方请求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债务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进一步规定,债务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一方面,MCN机构及旗下网络营销人员的经纪代理合同,并非简单的利益交换,通常均涉及网络营销人员的主观意志、配合度等问题,具有明显的人身属性和身份特点,一般不适宜强制履行。另一方面,MCN机构旗下的网络营销人员往往是其核心资源,在投入资金资源将网络营销人员推广为 “网红”后被单方解约,势必会造成公司利益的减损。故在审查是否应解除合同时,也应综合考量各方利益的平衡,防止违约方恶意违约而损害守约方的利益。如合同形成履行僵局,一方要求解除合同不存在明显的恶意,另一方虽可能因合同提前解除而丧失合同继续履行期间的预期利益,但亦可通过违约解除的相关后果主张损失赔偿以弥补损失,双方的利益并不会因为违约方解除合同而造成明显的失衡。在此情况下,支持违约方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有利于破除合同僵局,实现实质正义。

066、参考案例: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诉广东某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案

【案例文号】:(2020)沪01民终11915号

【裁判要旨】:

在互联网的特殊情境下,网店租赁在当事人之间并不表现为实体上的经营资产转让占有,而是以在淘宝平台上的虚拟操作权的转让为实现方式,对于此类非典型租赁经营合同,应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的一般规定。如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网店的承租方违反平台规则为解除事由,鉴于网店的经营活动事实上依赖于平台提供的技术支持,则可以行使约定解除权解除合同。同时,在当事人未就违反平台规则的违约行为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作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法院不能以出租方单方主张作为认定依据,判令违约方支付违约金或扣减押金。

067、公报案例:股权转让合作纠纷案

【裁判要旨】:

违约金是合同双方对合同义务不履行时违约方应付损害赔偿额的约定,所以违约金是针对特定的义务而存在。这种特定的义务有时是合同中的某一项义务,有时是合同约定的双方的任何一项义务,法院首先必须准确地认定违约金所针对的义务内容。在认定后,还要审查该义务是否实际发生,商事合同中双方常常对合同义务附加前提条件,在条件未成就时合同义务实际上并不存在,故也谈不上履行问题,此时,针对该义务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就不能适用。

【案例文号】:(2010)民提字第153号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05期

068、公报案例:民间借贷纠纷案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为《担保借款合同》,具体到该合同第四条第一款约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款项的出借方对款项使用情况的知情权、监督权,以便在发现借款人擅自改变款项用途或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出借人权利的情况时,及时采取措施、收回款项及利息。用目的解释的原理可以得知,提供不真实的材料和报表固然会影响出借方对借款人使用款项的监督,而不提供相关材料和报表却会使得出借人无从了解案涉款项的使用情况,不利于其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因此,借款人在借款的两年多的时间里,从未向出借人提供相关材料和报表,属于违约。

【案例文号】:(2014)民一终字第38号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09期

069、公报案例: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商品房买卖中,开发商的交房义务不仅仅局限于交钥匙,还需出示相应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等。合同中分别约定了逾期交房和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但同时又约定开发商承担了逾期交房的责任之后,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就不予承担的,应认定该约定属于免除开发商按时办证义务的无效格式条款,开发商仍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交房、逾期办证的多项违约职之责。

【案例文号】:(2014)浙甬民二终字第470号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11期

070、指导性案例189号:上海熊猫互娱文化有限公司诉李岑、昆山播爱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网络主播违反约定的排他性合作条款,未经直播平台同意在其他平台从事类似业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网络主播主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请求予以减少的,在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网络直播行业特点,以网络主播从平台中获取的实际收益为参考基础,结合平台前期投入、平台流量、主播个体商业价值等因素合理酌定。

【案例文号】:(2020)沪02民终562号

071、参考案例:某银行诉山东某石化有限公司、某信托公司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在涉及结构化信托合同纠纷的案件中,要充分考虑结构化信托的特点,即结构化信托通过将信托受益权进行分层设计,使具有不同风险承担能力和意愿的投资者,通过投资不同层级的受益权来获取不同的收益,并承担不同的风险。劣后级受益人以受托人变现信托计划持有的非现金资产为代价,放弃投资机会后,信托计划约定的投资目的已不能实现,优先级受益人依据劣后级受益人在信托合同之外另行作出差额补足承诺,要求劣后级受益人向信托计划账户承担补足责任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案例文号】:(2020)津民终1307号

072、参考案例:钟某甲诉上海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演艺经纪合同属于长期性合同,对于涉未成年人的演艺经纪合同,如自然人违约方不存在恶意毁约的情形且继续履行对自然人违约方显失公平,在守约方明知合同缺乏继续履行的信任基础和现实基础但仍拒绝解除合同的情况下,自然人违约方通过诉讼方式主张解除合同的,法院应予支持,但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073、参考案例:山东某材料公司诉韩国某公司、江苏某公司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当事人在缔结合同过程中,对如何办理进口报关、通关事宜进行了沟通,在合同中选择采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CIF贸易术语。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就未能进口清关的责任承担问题产生争议,均主张应由对方承担进口清关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CIF贸易术语的解释审查认定清关义务的承担主体,根据货物的实际状况确定附随义务的内容,并分配责任。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申4754号

074、参考案例:唐山某矿业有限公司诉某集团公司、开滦某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采矿权价值评估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受限于现有勘查技术,某一个时间点报告的资源储量并不一定精准反映矿产资源的客观真实情况。资源储量虽然是采矿权价值评估的基础,但并非评估的唯一依据。矿产品销售价格、生产经营成本等多种因素的变动甚至评估方法的不同均会对采矿权价值产生影响。即便煤矿转让后进一步核实的资源储量有所减少,也不必然得出采矿权价值降低、转让方未按合同约定交付资产的结论。如非恶意,一般对于扣减转让价款的主张不予支持。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再241号

075、参考案例:某医疗管理公司诉某市人民医院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情势变更,就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作为双方当初订立合同的基本情势,若非因当事人的过错而发生了根本的变化,继续履行原定的合同条款将对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则当事人可要求变更、解除合同。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经常会发生由于情势变更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在此种情况下,任何一方都不存在违约问题,至于应否产生其他的损害赔偿责任,则需要进一步的具体分析。本案因国家政策的调整,继续履行合同确实存在合作一方利益失衡的问题,符合合同履行障碍中的情势变更情形。依据该原则解除合同后,因情势变更不是法定的免责事由,受有损失的一方在合同被解除的同时,根据合同性质和履行情况,可要求合同解除请求方承担相应的补偿或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在调整尺度的价值取向把握上,应当充分注意利益均衡,根据公平原则合理确定损失的处理。

【案例文号】:(2023)宁民终73号

076、参考案例:江某顺诉遵义某泉水有限公司等商标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公司注册前以股东名义申请的商标,在公司成立后,公司有义务及时办理商标转让和续展手续,以保证许可合同标的商标权符合法律规定,并具有许可的可能。否则,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申4022号

077、参考案例:福建某某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陈某及彭州某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商标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商标独占许可使用合同的受让一方当事人未经另一方同意,将合同约定的商标转由他人使用,即便是转由其自己成立的公司使用,在另一方未同意或认可的情况下,仍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申2843号

078、参考案例:某制药公司诉某药物研究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解除合同通知的目的在于解除权人将其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意思表示告知对方当事人,以期对方当事人知晓其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只要能够实现上述效果,通知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专门的解除合同的通知、通过起诉的方式要求解除合同、对方起诉后一方在应诉过程中表示解除合同的意思均可视为通知。为保障交易安全、尽快明确双方之间法律关系,解除权人应该及时向对方当事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解除权人怠于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致使对方当事人产生合同未解除的信赖并因此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文号】:(2012)民申字第1542号

079、参考案例:吴某诉徐州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软件开发者开发要在常用的应用商店上架的商业应用软件,其明知相关应用商店规则要求,对其开发的相关软件负有达到在该应用商店上架要求的义务。软件开发者开发的软件存在佣金比例出错、淘宝授权不成功、软件的短信登录页面无法登录等核心功能上的缺陷,致使用户无法实现登录使用、返利等功能,已造成影响客户发展和保留的后果,最终导致其开发的软件无法在常用的应用商店上架或被下架,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申4824号

080、参考案例:北京中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盛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随着委托方需求的进一步明晰、合同双方交流的不断深入、受托方阶段性完成的具体情况、市场情势的客观变化乃至交易成本控制的考量,软件内容和功能进行调整和改进实属正常,不宜仅因软件开发方超过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交付软件即简单认定其构成迟延履行。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4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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