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司法厅发布公告,征询社会公众对《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
《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2年10月1日施行以来,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动全省法律援助事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2021年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对法律援助工作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我省《条例》需要对照上位法进行相应修改及细化。另外,随着法律援助需求不断增大,在法律援助经费人员保障、跨区域协作、办案质量、法律援助信息查询、数据资源共享等方面困难和问题日益凸显,我省各地在实施法律援助的过程中,结合国家的有关政策和社会需求,创造性地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积累了不少好的经验。为了总结有益经验,解决法律援助工作实际问题和困难,亟需对《条例》进行全面修订。
此次公布的《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包括总则、机构和人员、形式和范围、程序和实施、保障和监督、法律责任、附则七章,共六十九条。
那么,主要修改内容有哪些呢?记者对省司法厅相关部门进行了采访。
据了解,在健全法律援助保障体系方面,完善了相关规定,明确将法律援助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及时足额拨付,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承办案件成本、基本劳务费用等因素建立动态调整增长机制,保障法律援助工作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同时建立健全法律服务资源依法跨区域流动机制,鼓励和支持法律援助事项全省通办。
在法律援助机构职责方面,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设立法律援助机构,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法律援助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工作,履行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指导法律援助办理;支付法律援助补贴;开展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管理法律援助经费;设置法律援助工作站或者联络点;派驻值班律师;组织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活动等。
在扩大法律援助范围上,就法律援助形式作出规定,增加了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等形式。就依法申请提供法律援助方面,增加了请求确认劳动关系、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请求赔偿生态破坏损害等内容;增加了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等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的情形;增加了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的人员对象。就刑事案件通知辩护法律援助方面,增加了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残疾人等主体作为应当通知法律援助辩护的情形。
在规范值班律师方面,进一步明确法律援助值班律师职责,明确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依法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有关法律帮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为值班律师开展工作提供必要工作场所和办公设施,并依法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阅卷、会见等提供便利。
针对个人诚信承诺,完善法律援助申请人个人诚信承诺制,因经济困难申请法律援助的,申请人应当如实说明经济困难状况。法律援助机构核查申请人的经济困难状况,可以通过信息共享查询,或者由申请人进行个人诚信承诺。申请人符合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或者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的条件,但确实无法提供相关证件或材料的,可以由申请人进行个人诚信承诺,无需再提供相关证件或材料。
为强化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明确了法律援助经费的使用范围,并且要求法律援助补贴不得用于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法律援助补贴。
稿件来源:2024年5月27日安徽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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