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崔某宴请朋友吃饭,李某应邀入席。期间,李某与崔某在酒后因言语不和发生口角。争执过程中,李某见崔某起身后,随即起身并用左手掐住崔某的脖子,右手往崔某左下颚猛击一拳致其倒地昏迷。后崔某被送至医院抢救,但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某系钝性外作用头部后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李某被传唤至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最终,经法院判决,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部门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李某的行为是故意伤害,还是过失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十五条规定,李某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在与被害人因琐事发生争执过程中,用拳击打被害人头面部,致被害人倒地后死亡。主观上具有侵害他人生理机能达到轻伤程度的意图,客观上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成立故意伤害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二百三十四规定,李某故意伤害致崔某死亡,后果严重,根据李某的具体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量刑适当。
南海区普法办提醒,酒文化深入我们生活的各个方面,朋友相聚在一起喝喝酒、谈谈心,应该是一件快乐的事情,但是,酒后“口无遮拦”往往会发生“口角”,诱发悲剧。酒后犯罪是需要负刑事责任的,即:“酒后行凶,法不免责”,所以要切记,好酒莫贪杯,微醺胜买醉。更切莫因贪杯酒后闹事,伤害他人乃至取人性命,自家也锒铛入狱。切莫“贪喝一杯酒,亲人两行泪”从而引发人生悲剧。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整理/南海融媒记者 原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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