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源:信用中国(湖北武汉)
近期,东湖区医疗保障局对“双随机、一公开”抽取的定点医药机构进行专项检查,发现南昌某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存在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的行为:
经现场核查,该口腔门诊部存在重复收费、串换项目问题,涉及医保基金26832.65元。
东湖区医疗保障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和第四项、《江西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细则(试行)》第二条第三项,追回违规医保基金26832.65元,约谈该口腔门诊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行政罚款26832.65元。
近来同类行政处罚案例:
绍兴市口腔医院造成医疗保障金损失,被绍兴市医疗保障局处以罚款98158.62元的行政处罚。
湖州某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存在重复收费违法行为,被湖州市吴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处以罚款5458.24元的行政处罚。
重庆某口腔门诊部存在超标准收费的违法行为,被璧山区医保局责令立即改正,处以退回医保基金300元并处3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一)分解住院、挂床住院;
(二)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 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
(三)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
(四)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
(五)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 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
(六)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 保障基金结算;
(七)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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