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一点儿,着火就要追责,火越大责越大,大家基本认可这个理儿。
着火总要追责,怎样才能推责、避责、减责、少担责呢?火灾难免,只有想办法在着火后“逃脱”了。
逃脱责任最好的办法就是自己调查自己说了算,所以争夺调查处理权的事儿始终就在,其中以争夺火灾调查处理权最为典型。
消防到底有没有火灾调查处理权?目前观点分4类。
一类认为,依照《消防法》,消防救援机构是唯一具有火灾原因调查权的法定机构且全面拥有处理权。理由是,《消防法》第51条明确规定消防救援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第64条规定,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第68条规定,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第72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28条也规定,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的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实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由此可见,除了另有规定的军事设施、核设施、地下矿井等火灾外,消防救援机构是唯一具有火灾原因调查权的法定机构,并且可以通过罚款、拘留、移送等对火灾进行处理。
一类认为,依照《消防法》并结合《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消防救援机构对全部火灾具有法定的火灾原因调查权,对部分火灾拥有火灾事故处理权,对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等的火灾不具有处理权。理由是,《消防法》尽管赋予了消防救援机构火灾原因调查权,但未明确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对所有火灾拥有处理权;相反地,安全生产相关规定明确了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内容。火灾事故作为生产安全事故中的一种可能类型,应该依照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类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章规定,消防救援机构仅对部分火灾具有火灾原因调查权,对生产安全事故火灾等不具有原因调查权。在处理权上,仅对具有原因调查管辖权的部分火灾具有相应的处理权,对其他火灾则无处理权。理由是,火灾事故是生产安全事故中的一种类型。根据《安全生产法》第2条,只有当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另有规定时才从其规定。言外之意,当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没有规定时,应当适用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消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对“生产经营性火灾的调查处理”作出相应规定,所以生产经营性火灾应该按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进行调查处理。上海是持这种观点的典型。
一类认为,消防救援机构既没有火灾处理权也不唯一具有火灾原因调查权。理由是,《消防法》第2条规定,消防工作坚持政府统一领导;第3条规定,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第4条规定,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同时规定,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和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分别由县级、市级、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由此可见,消防救援机构理论上仅对没有亡人、没有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拥有调查权,如果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实际并没有什么调查权和处理权。4种类型见表。
消防救援机构火灾调查处理权分类表
观点类型
原因调查权
火灾处理权
第一类
全部拥有
全部拥有
第二类
全部拥有
部分拥有
第三类
部分拥有
部分拥有
第四类
基本没有
基本没有
稍微分析一下就会发现,上述4类观点涉及3个核心问题。
问题一:是否承认前期调查的严肃性和重要性。未经过前期的认真调查尤其是在原因不明的情况下是否知道火灾的性质;不经过初步调查是否可以确定某火灾是否属于生产经营性火灾。
问题二:是否分清了几组概念及其相互关系。火灾、火灾事故、火灾调查、火灾原因调查、火灾事故调查、火灾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处理、生产经营性火灾、调查与问责、移送与处理、问责与处理等,这些概念及其相互关系到底是什么。
问题三:怎样理解政府领导和依法行政。政府组织成立调查组的目的是协调整合各方资源提升工作效能还是打破“条条框框”体现政府意志。
如果认可火灾扑灭后及时调查尤其是火灾原因调查的极端重要性和专业严肃性,则应依法由消防救援机构利用专有优势先行封闭现场、调查原因。
如果认可追责问责应当基于火灾原因与结果上的因果关系,就应该在查明原因的基础上才能查责任,就应该进一步看到“查责任”其实是个伪概念。
如果看到调查组依照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实质是调查而不是处理,看到形成调查报告、得到相应批复、移送相关部门、依法立案查处的4个步骤中,调查组的工作只是形成调查报告,实质上同消防救援机构在查清火灾原因的基础上根据情况依法移送的本质和效果等同,则应认可消防救援机构的依法移送也是处理火灾的一种方式,则不应以消防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对火灾处理作出相应规定为由从火灾事件中故意拆分出类似“生产经营性火灾”的概念来争夺调查处理权。
如果是如果,现实反对如果。
消防改革前的主流观点是第一类,2018到2023的主流观点是第二类,2024以上海出台新规为标志引导大家进入主流三类,第四类则是某些人一直期盼的,或许在不久的将来果真成为现实。
没有调查就不知道是哪种火灾,不知道是哪种火灾就不能定性,最基本的逻辑却被集体回避或忽视了,这是为什么?
靠山屯闲话
既往不恋,当下不杂,
未来不迎,纵情向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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