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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两年前曾经写过一篇档案资源相关名词的辨析文章《从“十四五”规划辨析档案资源相关名词》,以《“十四五”全国档案事业发展规划》为依据,对档案资源、档案信息资源、档案数字资源、档案数据四个词进行了辨析。
近两年,随着数据逐步成为新型生产要素,数据要素的地位甚至可以与传统的生产要素(如劳动力、资本和土地)相提并论,成为推动数字经济发展的核心引擎。2023年10月,国家数据局正式成立;2024年1月,国家数据局等17部门联合印发《“数据要素×”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由此,又出现了一批与数据有关的,概念相近、容易混淆的名词,比如:数字资源、数据资源、数字资产、数据资产。
下面我们就结合档案行业来辨析一下上面这一组词,特别是档案数字资源和档案数据资产这两个词。
- 首先,
必须说明一下“数据要素”这个词和我们要辨析的“数字资源、数据资源、数字资产、数据资产”这组词之间的关系。
数据要素
数据要素是一个经济学术语,是指那些以电子形式存在的、通过计算的方式参与到生产经营活动并发挥重要价值的数据资源。数据要素特别强调“经济价值”,基本上“有潜在或实际经济价值”的“数字资源、数据资源、数字资产、数据资产”都是数据要素。
- 其次,
我们再来比较一下“数字资源”和“数据资源”。
数字资源
数字资源是信息资源的表现形式之一,是将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多媒体技术相互融合而形成的以数字形式发布、存取、利用的信息资源。
数据资源
数据资源是指数据本身,是指可以被识别、采集、加工、存储、管理和应用的原始数据及其衍生物,是组织运营和决策的基础。比如对于企业而言,企业运作中积累下来的各种各样的数据记录,如客户记录、销售记录、人事记录、采购记录、财务数据和库存数据等都是数据资源。
从定义中可以看出,数字资源是数字形态的信息资源(还包括模拟形态),天然和档案行业比较亲近,所以档案行业中有大量“档案数字资源”的说法,一般是指电子档案和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成果的总称;而数据资源基本上就等同于数据,本质上属于计算机领域的术语,在档案行业中,“档案数据资源”的说法就很少见,更多的是采用“档案数据”这一说法。
下表列出了《“十四五”全国档案事业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出现“档案数字资源”、“档案数据资源”、“档案数据”的次数:
- 再次,
我们再来比较一下数字资产和数据资产这两个词。既然是资产,必然有价值。所谓资产是企业、自然人、国家拥有或者控制的能以货币来计量收支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收入、债权和其他。这也是资产和资源的区别所在,资源的价值可能是隐性的、潜在的、不一定在短期内看得到的,但资产是有显性价值的,甚至是可以直接用货币来计量的。
数字资产
数字资产泛指任何以数字格式存在、能为所有者或用户带来经济或实用价值的内容、记录或资源。数字资产本身就具有版权、使用权和交易价值,可通过许可使用或转让交易直接创造经济效益。包括但不限于:
- 网站内容(文字、图片、视频等)
- 软件程序
- 数字音乐、电子书籍
- 设计作品(Logo、图标等)
- 加密货币
- 域名
- 社交媒体账号
那么,档案数字资产是不是存在呢?肯定也是存在的,比如档案类的数字文创产品就可以认为是档案数字资产,只不过这对于档案行业而言还是个新生事物,“档案数字资产”这个词用的还很少。
数据资产
数据资产是指由个人或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能够为所有者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以物理或电子的方式记录的数据资源。数据资产是拥有数据权属(勘探权、使用权、所有权)、有价值、可计量、可读取的数字空间中的数据集。
从上述概念中可以看出,数据资产是有价值的数据资源,但由于其表现形态为“数据集”,相对比较原始,其价值的变现还需要一个过程,不像数字资产那样已经聚合成一个本身就具有版权、使用权和交易价值的数字形态。
关于数据资产最著名的就是“数据资产入表”了。2023年8月21日,财政部发布《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文件:明确数据资源将根据用途不同作为无形资产或存货被纳入财务报表中的“资产”项。
从这里也可以看出:数据资产是有价值的数据资源,数据资产的价值认定有个过程,而且需要符合会计准则要求。
相对档案数字资产而言,档案数据资产未来更有可能成为一个常用词,毕竟具有直接价值的档案数字资产还是非常少见的,但档案数据中拥有的巨大潜在价值一旦被认定就可以成为档案数据资产,况且档案数据相对于普通数据而言,其蕴含的价值密度本身就非常高。
综上所述,
关于档案行业中的“数字资源、数据资源、数字资产、数据资产”这组词,总结如下表所示:
至此,我想关于“数字资源、数据资源、数字资产、数据资产”这组词的辨析应该已经完成。
- 最后,
笔者有一个疑问,也想借此机会和广大网友讨教一下:
“数字档案(资源)”和“档案数字资源”,
这两个词的含义相同吗?
笔者认为,这两个词含义几乎相同,都是指“电子档案和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成果的总称”,实在难以区分。
事实上,“数字档案(资源)”这个词的出现比“档案数字资源”更早,《数字档案馆建设指南》(档办〔2010〕116号)中就有了,后来的《数字档案室建设指南》(档发[2014]4号)、《企业数字档案馆(室)建设指南》(档办发[2017]2号)沿用了这一说法。这三个文件中都有“数字档案资源建设”章节,其中《数字档案室建设指南》中明确提到:“用现代信息技术对电子档案和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副本等数字档案信息进行采集、整理、存储、管理”。
但是2020年6月颁发的、更加权威的《档案法》第三十五条中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档案信息化纳入信息化发展规划,保障电子档案、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成果等档案数字资源的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从此,“档案数字资源”作为“电子档案和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成果的总称”一统天下。
最近笔者碰到了一个很难处理的问题:在一份重要文件的起草过程中,为了和8个字“实体档案安全保管”对应,只能用10个字“档案数字资源长期保存”,用8个字的“电子档案长期保存”显然范围上缩小了很多,不合适。那还能用同样8个字的“数字档案长期保存”吗?
实体档案安全保管 vs 数字档案长期保存
这个问题让患有强迫症的笔者非常纠结。
还有一件让笔者彻底崩溃的事情,最近笔者查阅了《档案法》英文版,其中关于“档案数字资源”的翻译为“Digital Archival Resources”(数字档案资源)!既然是这样,为什么非要把“数字档案资源”改为“档案数字资源”?
各位网友能来解救一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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