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上级法院“如我在诉”、“抓前端治未病”、的工作理念,我院紧紧抓住诉源治理、执源治理这个牛鼻子,将定分止争、案结事了、政通人和作为办理案件的重要目标,主动延伸司法服务,全力为人民群众提供低成本、便捷化、高效率的司法服务。
近日,抚顺县法院成功执结了一起运输合同纠纷案件,该案系托运人与承运人在履行运输合同过程中,因托运人未支付运费,而产生的留置权纠纷。该案经我院审理,依法判决被告徐某返还原告抚顺某科技公司大棚骨架子328架零35套。判决生效后,因徐某迟迟未露面也未履行判决义务,抚顺某科技公司于2024年3月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标的为返还原物的执行案件,多系重点、难点案件。案件刚受理承办人就遇见了难关,徐某下落不明,承办人没有打退堂鼓,而是主动出击,积极查询各大银行登记的联系方式,经多方努力终于与徐某取得联系,并告知执行情况。然而在与徐某沟通过程中,又得知原物已经灭失,无法通过返还原物来履行判决义务。在询问某科技公司关于原物性质情况时,其工作人员也表示该原物是当时农业建设时期特殊定制的,不具有可替代性。
案件执行至此,又一次陷入“僵局”。参照以往经验,后续执行工作作法有三:一是因原物灭失无法返还,双方可就原物价值进行协商,如协商不成该案将依法终结执行,同时双方当事人可通过另行提起诉讼解决纠纷;二是双方可达成和解协议,一方如不履和解协议,另一方可另行诉讼;三是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矛盾纠纷。如本案据此开展执行工作可能会衍生出三起诉讼案件。
为切实贯彻落实能动履职的工作要求,以“如我在诉”的理念,最大程度减轻案件当事人的诉累。承办人将双方当事人传唤至本院组织调解。承办人围绕案件后续诉讼及执行不能的风险,对双方当事人展开了深入的释法明理工作,以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角度出发,多次引导双方当事人协商,并充分运用执行调查权将调查情况告知告双方当事人。经过长达4个小时的协商,双方最终敲定和解方案,由徐某一次性给付某科技公司原物折价款42500元,并按约履行,本案就此结案。
双方当事人对我院执行工作表示高度赞扬,徐某亲属更是在端午节为执行干警发来节日问候!
抚顺县法院执行局以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利益为目标,减少人民群众的诉累,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是弘扬“司法为民”理念,执源治理 的又一积极探索。
来源:抚顺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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