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新余市持续加大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力度,坚决以零容忍的态度打击非法行医行为,先后开展医疗美容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医疗乱象专项治理、打击非法行医百日提升行动。市、县(区)卫健执法机构加大线索摸排、深化执法联动,依法查办了一批非法行医案件,有效净化了医疗服务市场,维护了市民健康权益。现将其中2起医疗美容违法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案例一|陈某某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非法行医案
新余市卫健委接到市民投诉举报,反映山河源墅小区陈某某在家中为他人注射药品,涉嫌非法行医。2024年4月,经查,陈某某存在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的行为。市卫健委依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相关规定,责令陈某某立即停止非法执业行为,并给予没收其违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8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宋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非法行医案
渝水区卫健委接到市民投诉举报,反映宋某在嘉盛公寓某工作室为他人注射玻尿酸,涉嫌非法行医。2023年5月,经查,宋某存在未注册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的行为。渝水区卫健委依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有关规定,责令宋某立即停止非法执业行为,并给予没收其违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15213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非法行医,害人害己!医疗美容是特殊的医疗服务,患者或消费者应当慎重选择,提高自我安全保护意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美容许可资质不得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下一步,市、县(区)卫健委将持续加大打击非法行医力度,探索建立打击非法行医举报有奖制度,欢迎广大市民监督举报。
举报热线:
新余市0790-6423315
渝水区0790-6229261
分宜县0790-5888315
普法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来源:新余市融媒体中心(新余市广播电视台)综合新余卫生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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