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对兰天灿、郑学存作出撤销机动车驾驶许可、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1、兰天灿(居民身份证号:352225********3010,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342440075361)
2、郑学存(居民身份证号:342426********4836,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342440076552)
兰天灿采用在驾驶人考试中作弊的欺骗手段,于2020年10月13日在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郑学存采用在驾驶人考试中作弊的欺骗手段,于2020年12月8日在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以上事实有兰天灿、郑学存的陈述、书证等证据证实。
兰天灿、郑学存的行为构成以欺骗手段取得驾驶证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9号《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八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兰天灿、郑学存分别作出撤销机动车驾驶许可的处罚决定。
上述人员经催告仍不接受处理,无法通过当面告知等方式进行行政处罚前告知,特公告告知。上述人员有权提出申述、申辩及听证要求,如要求陈述和申辩,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六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如要求听证的,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日内向六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联系人:蔡警官、李警官
电话:0564-7165113
六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4年7月11日
文章来源:六安公安交警微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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