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是行为,无行为就无犯罪,刑法评价的是有责任的不法行为。犯罪既可以由作为方式实施,也可以不作为方式实施,即刑法上的行为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基本上来说,凡由作为方式可以实施的犯罪,以不作为方式也可以实施,但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要追究不作为犯罪时,要求不作为行为与作为行为具有等价性,否则容易造成处罚范围无限扩张而侵犯人权。刑法追究不作为犯罪要求的等价性,具体体现在不作为犯罪成立的三个条件上,一是要有作为义务;二是要有作为可能;三是要有结果回避可能,三者缺一不可。
从责任上来说,犯罪既可以故意构成,也可以过失构成。无论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均要求具有构成要件意义上的违法行为,由于过失犯罪均为实害犯,因此,过失犯罪的过失行为必须是具有法益侵犯性的高度危险行为,就过失致人死亡罪而言,首先要有致人死亡的高度危险的过失行为,并由该过失行为导致实害结果的发生,既过失的实行行为与实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否则难以将法益侵犯的结果归属于行为人。
以下结合一则真实案件,结合上述两方面问题,展开分析讨论,敬请讨论和指导。
【简要案情】孙女与刘男两人经常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久而久之,刘男感觉总是这样没有意思,于是便向孙女提出玩另类一点的游戏,孙女欣然接受。
不久刘男便向孙女转帐2000余元,让孙女从网上购买一些游戏装备,孙女按照刘男的要求购得了“龙门架”一具,放置于自己的住宅内。
2023年9月20日,刘男通过微信联系孙女,约定使用龙门架玩“滞息”游戏,在游戏过程中,刘男果真“滞息”死亡。事后,刘男家属向孙女索要巨额赔偿,刘女被以过失致人死亡罪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经法医鉴定,刘男系因“机械性窒息死亡”。据孙女交待,两人游戏过程中,对刘男采用的是“半溢吊”方式,两脚着地,脖子索套有相当的活动空间,且没有给刘男戴头套,对于正常人来说,没有发生窒息的可能。
法医解剖后确认,刘男肺部等部位有出血点,结合其他器官的切片检验,刘男符合机械性窒息死亡的特征,同时,发现刘式患有宗冠心病二级及胫动脉血栓已形成等疾病,又发现刘男生前患有严重的抑郁症。
结合上述案情,谈谈看法,敬请阅读和指导。
从作为角度来看
在以作为方式实施的犯罪中,首先要求有作为的实行行为,过失犯罪和故意犯罪一样,客观上均要求有作为或不作为的实行行为,即有致法益侵犯高度危险的行为,或者说有符合构成要件意义上的行为。
在行为符合构成要件时,就要求故意或过失的实行行为与结果(或实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就本案来说,要认定孙女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要求孙女实施的过失致人死亡的实行行为与刘男的死亡结果之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本案中,站在事后角度来看,孙女在与刘男游戏过程中,尤其结果“半溢吊”的状态,游戏过程中,刘男脚部着地,却完全站不住,且其双手也完全没有挣扎的迹象,整个身体在一瞬间完全处于自由落体的状态。结合这种情况,要达到刘男的效果,除非其自杀或被吊前已死亡或处于高度昏厥状态。因此,本案中,不存在致刘男死亡的过失实行行为,刘男的死亡系意外事件所致。对于本案,不应作为刑事案件处理。
从不作为角度来看
刘男突然失去知觉后,整个身体完全处于自由落体状态,导致绕在脖子上的索套着力,刘男处于半溢吊状态。而孙女发现险情后,从刘男身后试图抱起身体,减轻刘男脖子上的受力,无奈对于180多斤的刘男,孙女无法坚持太长时间,只能找个工具试图拧下龙门架上的螺栓放下刘男,经孙女努力,刘男终于被解救下来,孙女及时拨打了120和110,120十分钟后到过现场,诊断刘男已无生命体征,宣告死亡。
根据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本案中,孙女有救助刘男的作为义务,因在其管理的空间内发生了危险,孙女便产生救助刘男的作为义务;从整个过程来看,孙女也积极履行了作为义务;可是因其能力有限没有避免刘男死亡结果的发生,孙某对于刘男的死亡无结果回避可能性。因此,孙某不构成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犯罪。
从鉴定意见来看
虽然通过对刘男尸体解剖及生理切片,得出刘男死因为机械性窒息死亡,但是,结果刘男在龙门架上的捆绑方式,不能排除刘男自杀或猝死或脑猝中或因自身原因处于高度昏厥而致机械性窒息死亡,不排除意外事件的可能性。
刘男的器官表现,因冠心病等原因猝死也可以表现出同样的基本相同的征状,同样不能排除意外事件的可能。
综上,我们对本案的基本看法:一是不存在过失致人死亡的高度危险行为,应严格坚持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的刑法责任主义原则,坚持无行为就无犯罪,本案中,刘男的死亡结果不是孙女造成的;二是既然不承认本案中存在过失的实行行为,也谈不上实行行为与实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问题,刘男的死于意外事件,本案不应作为刑事案件处理;从鉴定意见来看,不能排除刘男自杀或意外死亡的可能,即鉴定意见不具有唯一性;四是当刘男发生危险后,孙女履行了积极的作为义务,不构成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犯罪。
有观点认为:孙女没有准备必要的防备工具和条件,没有履行注意义务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这种观点表面看起来似乎有那么点意思,试问在刘男死于意外事件的情况下,如果孙女对意外事件也有预见可能性,那孙女不是一般人是神人!对于正常人来看,本案中根本不可能发生刘男那样死亡的结果。
因此,我们认为,对于刘男的死亡系意外事件,本案根本就不存在刑事案件的问题。
您对本案及本文观点有什么看法呢?不妨留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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