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7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公司法进一步明确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责任风险,并首次在立法中鼓励公司投保董责险,确立了董责险的法律地位。
与修订前相比,新公司法对于董监高的忠实义务以及勤勉义务规定了较为具体的标准和原则。例如,董监高应当维护公司资本充实,在催缴出资、抽逃出资、违法减资等方面如果存在失职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新公司法还明确规定,在关联交易、获取公司商业机会、同业竞争等方面,董监高需要履行报告及审批程序,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新公司法加大了对公司治理责任主体的追究力度,规定法定代表人、不担任董事职位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也要对其履职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新公司法对于责任追究更加精准化,强调责任落实到个人。新公司法多处出现“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负有责任的董事”等表述,避免形式上的集体责任而实质上免于担责、“责任一刀切”等情形,实现精准追责。
这客观上大幅增加了董监高的履职责任,同时也一定程度促进了董责险的发展。据不完全统计,截至6月底,共有200余家上市公司在今年发布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公告,较去年同期增长近50%。
尽管近年来董责险的关注度有所提升,但与国外市场相比,国内董责险投保率仍较低。据业内人士估算,当前A股上市公司投保董责险的比例在20%左右,而海外成熟资本市场上市公司董责险投保率超过90%。
无风险,不保险。董责险进入发展快车道的同时,保险公司也要面对更高的市场需求和更大的挑战。未来,保险公司仍应持续优化产品供给,在条款本土化方面进行改善,提升服务能力,由追求理赔“快、多、好”转向助力上市公司风险减量。
同时,随着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董监高民事赔偿责任的处罚,中小投资者的维权意识和法律意识快速提升。与此相应,董监高所面临的民事赔偿责任也在提升,董责险的经营风险随之加大。此外,董责险还面临一定的道德风险。因此,保险公司经营董责险需要利用再保险机制、大数据技术等手段降低自身风险。
本文源自:中国银行保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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