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凭祥市人民法院保税区人民法庭与那艾边境派出所联合调解一起公路货物运输纠纷,切实缓解双方矛盾,彰显诉源治理效能。
2024年7月4日,司机李某在某货运平台接单承运一批货物,由深圳运输至凭祥某地。7月5日下午15时许,李某将货物运输至目的地后,托运人即货主郭某认为司机李某没有按约定时间在中午12时前到达交货地,致使该批货物延迟出口,也延误了在越南的交货时间,拒绝支付2300元运费,两人起了争执,李某报警求助。派出所介入后,郭某依然不愿支付运费,初次调解未果,派出所遂启用联合调解机制联系法官进行协调化解。
调解现场中,法官在听取各方的主张后,发现该纠纷的争议焦点在于各方是否明确约定货物具体送达时间。随后,法官要求司机出示其与郭某之间的微信聊天内容,经查看,7月4日晚21时许装货时,郭某已添加李某的微信,并嘱托李某晚上开车注意安全,但并未明确告知李某需在次日中午12时前送达。而李某在驾车途中于凌晨2时许在服务区休息到早上5时许,并于下午15时许送达,属于正常驾驶范围。同时经与货运平台的对接人员了解,郭某在交待发布托运信息时也并未明确告知送达时间。找到问题症结所在后,法官站在公平公正的立场上,向双方当事人进行释法说理,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涉及运输合同的条文,并提醒在日常交易中如何规避风险等。最后,双方各退一步,郭某向李某支付运费2000元,双方握手言和。
案情虽简,标的虽小,但涉及民生就不是小事。凭祥法院保税区法庭将以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为抓手,做深做实新时代“枫桥经验”,践行“如我在诉”司法理念,坚持能动履职,努力把群众“小”案件办出好效果,切实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法官提醒
在现代物流发展迅猛的时代,因运输产生纠纷时有发生,需要运输合同双方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来有效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签订运输合同前
应对签约主体的身份、责任履行能力、信誉等方面进行深入了解和调查,防止在评估不够的情况下草率的签订合同。一定要加强风险评估,提前做好法律风险预防。
运输合同签订时
1.明确交易主体。在签订合同时,注重对签约人、交易主体的主体资格、代理权限的审核,确定真实的交易方。慎用单位或人名简称,合同落款的签章要真实。
2.细化合同内容。在签订合同时,承运人应当要求托运人如实说明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等相关信息。因托运人申报货物价值不实,货物毁损时导致承运人的法律风险,托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运输合同履行中
1.托运人在交货的过程中需要检查清楚收货人的身份证明文件,避免将货物错交他人承担赔偿责任。
2.托运人在接受货物的时候,一定要当场检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异议,并做书面记录。
3.如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需要在运输合同的实际履行中保存好照片、录像、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运输单等电子记录。特别双方要具体明确送达时间,运费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二十五条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姓名、名称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
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二十六条货物运输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托运人应当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文件提交承运人。
第八百二十七条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第八百二十八条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做出危险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
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负担。
@凭祥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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愈阳光 更公开 法院勤为民
来源|保税区人民法庭
文字|何密蓉
编辑|谭玉玲 校对|阮小燕
一审|黄薇薇 二审|王玲娜
三审|吴桂陵 期数|202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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