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聚会,把酒言欢中...
“‘酒后不开车’这道理我知道
我没开,我让同桌‘哥们’开!”
这样同样“驶”不得!
最后,只能是“醉”上加罪!
案情简介
成某、韦某等人系多年好友,时常在一起聚餐。一天中午,成某、韦某等四人相约在某饭店用餐,同桌饮酒。饭后,成某提出去新开的一家水上乐园玩,于是韦某示意让成某驾驶其租赁的奥迪Q5轿车载4人前往,自己坐在副驾驶位。车辆在途经一Y型岔路口时,与李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两车侧翻,李某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成某借别人手机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经鉴定,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9mg/100mL。经认定,成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成某、韦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法院审理
我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被告人韦某作为车辆承租人指使他人违章驾驶机动车辆,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侵犯了道路交通运输管理秩序和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被告人成某、韦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成某、韦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并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最终,成某、韦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法官提醒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交通肇事罪。2000年11月15日最高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韦某虽没有开车,但他明知成某醉酒,仍让成某驾驶自己的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亦构成交通肇事罪。
“喝酒不开车”不仅要求自己不开,也不能让醉酒的人开,与亲朋好友聚餐饮酒时一定要牢记三“不要”:
不要向喝酒的人员出借车辆;
不要强行劝必须驾车的人饮酒;
不要教唆、胁迫、指派酒后人员驾驶机动车。
来源:赣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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