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饭被直播,健身被直播,坐地铁上下班也被直播……直播兴起之后,各种户外、室内的公共场所,似乎都难逃镜头的追踪,私人的生活片段被网络围观,也引发了人们对隐私边界被打破的担忧。
最近,有网友发文吐槽,在广东深圳某地铁站看到多位主播架着机器在地铁站内外直播,直播内容是上班族的早高峰画面,且都没有打码。这类直播在多个平台吸引了上万观众,且有大量观众对来往行人进行“点评”,引发争议。直播他人日常生活或者“街拍”算是侵权吗?
日常生活不该成为吸引流量的道具
“在公共场所拍摄视频是个人的自由”。这其实是一种认识误区。
即便是在公共场所,公民的肖像权和隐私权也受到保护,即权利人有权决定自身的肖像情况被他人知悉或不知悉。
我国《民法典》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此可知,合法直播的前提是,直播对象知情同意。“全民直播”时代,法律保护人们不被直播的权利。
人们的日常生活,也不该成为某些博主的“直播素材”和引流道具。要知道,摄像头和人眼不同,直播画面不仅可以截图保存,还可以近距离放大观察。
如果不是出于公共利益的新闻报道、执法行为等,此举就可能涉嫌侵犯肖像权、隐私权;若有侮辱诽谤内容,还可能涉嫌侵犯其名誉权。
尊重他人隐私边界,网络直播才能健康良性发展
面对直播镜头下不断被侵犯的隐私边界,显然不能仅是呼吁主播们加强自律。地铁站的工作人员理应加强日常的巡查,对擅自直播路人的人员进行驱赶,切实维护地铁站内的公共秩序与乘客的个人权益。
更重要的是,直播平台要有严格的内容审核机制,对类似的直播行为要加强审核把关。一旦发现直播未经报备,且直播内容有隐私权、肖像权的侵权风险,要果断采取限流、关闭直播间,甚至封号处理等措施,决不能给流量、给画面,纵容主播违规获利。
此外,直播平台还应加强对主播的法律法规教育,明确告知其直播行为的法律边界和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提升主播的法律意识与职业道德,引导其自觉尊重他人隐私。
街拍也不能“想拍就拍”
生活中,除了这些没有边界感的博主直播他人日常外,我们也会见到一些人在大街上、热闹的商圈拿着照相机对着路人拍,那么,这种街拍是否涉嫌侵权?
不是所有在公共场合的街拍都涉嫌侵犯他人的肖像权,法律同样规定了肖像权合理使用的情形。
比如,因个人学习欣赏或教学科研、实施新闻报道、国家机关履职、特定公共环境展示,以及维护公共利益或肖像权人合法权益而合理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等,是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的,而且不会构成侵权。
比如,媒体的部分新闻报道中,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了他人的肖像,从法律角度来说,它构成对肖像权的合理使用。
再如,一些批评性新闻报道中使用了他人的肖像,这也不构成侵权。
在生活中,当我们在人流量大的旅游景区、商场街道拍摄照片时,照片的“主角”是景点的环境或者亲朋好友,此时不慎入镜的路人仅是照片的“配角”,当大家在朋友圈分享这样的照片时,同框的肖像权人应有适当容忍的义务,而制作照片和分享这样的照片并不会构成肖像权侵权。
实践中,有些拍摄者在分享照片时,会冠以“学习欣赏”的名头,想借此来规避侵权责任。
殊不知,法律规定的个人学习、艺术欣赏等使用他人肖像,只能在必要的范围内,否则仍涉嫌侵权;同时,所分享的也只能是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拍摄者使用自己所拍摄的照片,仍然有侵权之虞。
还有一些拍摄者在网上发布街拍照片或视频时,会将面部打上“马赛克”,以为这样就可以规避侵权责任。
可是,法律规定的“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并不仅仅是指面部信息。因此,技术性处理可以规避部分法律风险,但若街拍作品已经捕捉到被拍摄人的身材、肢体、文身及其服饰穿戴等个性化细节的,且有人可以据此识别出特定人的话,行为人仍然会面临侵权的法律风险。
更有一些拍摄者,在其社交账号中声明“如有侵权,可私信删除”,以规避法律风险,实际上,如果拍摄者对被拍摄者的侵权已然发生,并不会因为有一纸声明就可予免责,侵权人仍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尊重他人隐私边界,行走在公共场所的每一位路人,都有完整的肖像权和隐私权,他们有权决定自己的形象是否出现在他人的相机中、有权拒绝成为他人的直播素材。
出品 | 民生周刊(ID:msweekly)新媒体部
来源 | 光明网、新京报、中国新闻周刊
编辑 | 姜玉函
责编 | 李雪
主编 | 崔靖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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