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探讨了古代中国对最无助个体的救济问题,强调了孟子关于仁政应优先救助鳏寡孤独的观点。
在古代,这类个体主要依赖家族和社区的救济,但当失去这些支持时,他们就变得极为脆弱。孟子认为,仁政应从救助这些最无助的人开始,而周文王时期的政策也体现了这一点。随着历史的发展,国家在救济这些个体方面扮演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但官僚机构也出现了弊端。
孟子主张适度的国家介入和税收,以确保既能提供救济,又不会过度增加社会负担或导致政府机构过于庞大。
“哀哉鳏寡”:首先拯救最无助的原子个体
文 | 李竞恒
在古代社会,社会救济更加依赖家族、乡党等小共同体,而人一旦在小共同体领域出现缺失,成为没有父母、配偶、子女的原子个体,虽然也可能得到更外围共同体如村社之类的救济——如《诗经·小雅·大田》:“此有不敛穧,彼有遗秉,此有滞穗,伊寡妇之利”,就描述了周代村社共同体将田地中的稻穗留给寡妇,这就是村社共同体对不幸个体的救济方式。
但是,丧失了亲人成为了血缘意义上的原子个体,在当时看来是属于最悲哀的类型。
在孔子的时代,没有兄弟的司马牛为此忧虑不已:“人皆有兄弟,我独亡!”,这些不幸者没有“家”,是最悲哀无告的群体。
孟子谈到,有四种人最悲惨,所谓“老而无妻曰鳏,老而无夫曰寡,老而无子曰独,幼而无父曰孤。此四者,天下之穷民而无告者”(《孟子·梁惠王下》),即老年没有配偶、儿女的男性、女性,以及幼年没有父母的孤儿,他们没有自己的家人共同体,以社会边缘人和原子个体的身份悲哀地生活,是这天下最需要帮助却没有话语权的“穷民”。
孟子指出,周文王实行仁政,一定是先从拯救这四种最无助的弱者开始。
顾炎武曾据《诗经》、《越绝书》等文献考证,“有妻而于役者,则亦可谓之鳏”,“有夫而独守者,则亦可谓之寡”(《日知录》卷三十二《鳏寡》)。
按照此说,“鳏寡”还包含了因为服役而被迫分离的人们,也是需要得到救助和呵护的人群,也是一种“穷民无告者”的类型。
这四种“穷民”,古人一般省略作“鳏寡”二字代之即可,对于鳏寡不幸的怜悯与关注,在早期华夏时代就是一个重要话题,并被持续关注。
周初的《尚书·康诰》中就强调了“不敢侮鳏寡”,不许欺凌这些无告的弱者。类似的语言,也见于西周时期的《毛公鼎》铭文,所谓“毋敢……侮鳏寡”(王辉《商周金文》,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262页),表明这是西周时期政治观念中常见的思想。
类似的表述,还见于其它一些西周青铜器铭文,如周宣王时期的《四十三年逑鼎》铭文说“虽有宥纵,乃侮鳏寡,用作余一人咎,不肖唯死”(李零:《读杨家村出土的虞逑诸器》,载《中国历史文物》2003年3期,第20页),李学勤将其读为“乃敢侮鳏寡,用作余我一人咎,不雀死”,意思是欺凌鳏寡者,将“不保官雀(爵)而死”,不但会丢官,还会丢命(李学勤:《眉县杨家村新出青铜器研究》,载《文物》2003年6期,第70页)。
在清华简《摄命》中也记载,周孝王在册命仪式中告诫领主贵族,一定要做到“亦勿敢侮其童,恫瘝鳏寡,惠于小民”(李学勤主编:《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捌]》,中西书局,2018年,第110页)。
“恫瘝”即《尚书·康诰》中的“恫瘝乃身”,即孔传所说“如痛病在汝身”。整句话的意思,就是周王要求领主不能欺辱鳏寡和孤儿,要将他们的痛苦视为自己的痛苦,只有这样才能保护好自己的属民。
降至东周时代,照顾鳏寡的思想仍然得到继承,山东滕州庄里西村出土东周编钟铭文有“哀矜鳏寡”之句(山东省博物馆:《山东金文集成》,齐鲁书社,2007年,第104页)。
这件编钟,也就是“司马楙编镈”,铭文云“曰古朕皇祖悼公,严恭天命,哀怜鳏寡”(张振谦《司马楙编镈考释》,《古文字研究》[第二十八辑],中华书局,2010年,第342页)。
这位东周贵族赞美自己的祖先悼公,具有恭顺天命的美德,其中重要的品质便是哀怜和照顾鳏寡。
显然,他想表达的潜台词还包括,自己也继承了“哀怜鳏寡”这一古老的家族美德。
从这些周代的金文和竹简材料来看,对于鳏寡为代表的那四类“天下穷民”的悲悯与关照,是早期华夏文明以来一个非常重要的政治、伦理主题,上至周王下至士大夫也都在努力践行对鳏寡的哀怜与照顾。
孟子主张行仁政要首先拯救鳏寡之民,并且宣称这是周文王之政,显然不是自己脑洞大开的产物,而是对此前古拉漫长历史价值维度的继承与发扬。
孟子要用王政的力量来拯救最无告之民,这就意味着,在原始儒学中,对于福利和救济手段的思想,其实已经包含了必要的国家手段这一内容。
原则上来说,原始儒学主张小而强的政府,大量领域被交给各类小共同体,如家族、宗族、村社、乡党之类。在孟子的想法中,通过“乡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孟子·滕文公上》)的小共同体互助手段,基本是可以实现互助与社会救济的,国家的触手不需要介入其中。
但凡事皆有例外,对于孤儿、鳏寡之类丧失了“家”这一根本核心共同体立足点的边缘人,他们其实已经沦为了某种原子个体,虽然能得到外围村社共同体“此有滞穗,伊寡妇之利”的帮助,但仍然是高度脆弱和无助的。
在这种特例下,这些“无告穷民”就需要王政,即国家必要救济手段的介入。
实际上,从后世史书来看,汉代以来朝廷对孤贫不能自存者进行不定期的救济,成为了一种习惯。
诸史的“本纪”部分,这种情况十分常见,从《汉书·文帝纪》以来对“百姓鳏寡孤独穷困之人”的“振贷”开始,给“鳏寡孤独不能自存者”赐给谷物之类成为一项长期不定期的制度习惯,见于各代史和帝王诏书。
对于鳏寡的救济,也一直是历代发政的重要内容,如西汉于定国的治理就“务在哀鳏寡”(《汉书·于定国传》);北周时苏世长上书周武帝,“为国者不敢侮于鳏寡”(《新唐书·苏世长传》)。
发展到宋朝,这种从孟子和原始儒学思想中发展出国家对鳏寡孤弱的救济,开始衍生出发达的国家福利制度,也因此导致了带有“现代性”的福利病。
北宋以来普遍设立救济孤弱的养济院、慈幼局、施药局、居养院、安济坊之类大量官办福利机构,可以说在儒学人道主义精神下发展出的宋朝救济体系,是世界上最早的“福利国家”,其动机当然是值得高度肯定的良善。
但是和现代社会一样,经由官僚机构层层过手都是油水的各种福利制度,很容易成为官僚或相关代理企业的“项目学”套钱手段,做成利益寻租链条,宋朝福利制度就已经初显端倪。
“诸县奉行太过”、“縻费无艺”、“资给过厚”之类情况十分常见,增加了税收负担,即所谓“常平所入,殆不能支”,甚至导致“不养健儿,却养乞儿”的民谚嘲讽,用现代话语说就是“养懒汉”。
所以,国家或官僚机构对福利的介入过深,也是存在陷阱的。
通过孟子的思想和宋代的实际情况来看,对于“哀哉鳏寡”的救助,除了传统各种小共同体的救助之外,肯定也需要一定国家力量的介入,即孟子所说“文王发政施仁”,但是这种介入又需要审慎和明确的限度,警惕其可能存在的“项目学”陷阱,一旦过头也是过犹不及的。
那么国家必要限度的规模,应该大致按照怎样的比例设置较为合适?
如果按照一些“奥派”的观点,连“守夜人”规模的小政府国家设置也是多余的,甚至连警察和公共安全秩序这些都可以用私企“安保公司”之类来进行替代,人们通过向各类私企“公司”购买安保等在内的商业服务就可以了。
这种思路的出发点,固然为了避免官僚机构的弊端,以及官僚机构的各类寻租利益链条,是为纳税人的钱包着想,但却忽略了无力购买各类“商业安保服务”的那些诸如“哀哉鳏寡”之类的人群。
一些“奥派”可能会说,这是基于财产权的“正义”,不同人有不同结局,你无权为了拯救“哀哉鳏寡”去侵犯别人的财产,这样最后一路走下去一定是强权官僚制。
如果脱离现实历史经验,将这个作为一道纯粹的智力游戏论述,只要加以精致化,不但可以自圆其说,而且也不能说没有道理。
但如果进入历史语境就会意识到,原子个体意义上的“财产权”预设是站不住脚的,智人二十万年以来的“自发秩序”恰恰是属于某种共同体的,早期时候属于某个家族或部落,近五千年来则出现了超越血缘部落组织之上更复杂的共同体,如早期国家和族群,近几百年还出现了“民族国家”这种庞大体量的共同体。
共同体的安全以及对内部弱者的救济,从历史经验和二十万年以来演化出的智人本能情感来说,都是带有公共性的,不是简单的两个原子个体之间的关系。
孟子不需要像罗尔斯那样,首先预设“无知之幕”可能成为“哀哉鳏寡”得需要得到救济,也不需要假设出诺奇克那样沙漠中只有一汪泉水,然后启动洛克限制条款之类的玄思,他的论述其实更多基于一种基于历史经验的朴素现实感和常识感。
当然,我们也可以假设,对“哀哉鳏寡”的救济如果更多通过各类小共同体肯定成本更低,效率更高,这一点笔者也表示同意。
但即使是在传统社会,也有很多类似司马牛处境的人,所谓“人皆有兄弟,我独无”,李密说自己童年作为一个“茕茕孑立,形影相吊”的孤儿,其凄凉孤苦也是普遍存在的。
传统的小共同体,虽然也有宋代四明“乡曲义庄”之类资助家族外人群的救济机制,但主要还是以“范氏义庄”之类救济本宗族血缘人群的为主,因此即使是在早期国家的周文王时代,也要通过一定国家手段的介入来救济同属于华夏人群的一些“哀哉鳏寡”,那么就必然涉及到收税的问题。
孟子主张的国家规模,并不是以最低税率为最善。
《孟子·告子下》中,白圭就主张一个极小规模税收能力和规模的国家,即“二十取一”来征税。
孟子主张的税收能力比白圭方案高一倍,主张“什一而税”。他批评了那些类似现代“奥派”的观点是“貉道”,即回归到国家出现之前的部落状态。
据学者考证,“貉”是靠近北方燕地的胡人部族,又称“蛮貊”、“夷貊”、“四貊”等,代指周边非华夏的散乱族群(林沄:《说“貊”》,《史学集刊》1999年4期)。
在西周《貊子卣》铭文中,记载周王赏赐给貉人一个首领“貊子”三只鹿(《集成》05409)。
这表明,“貉”这样原始扁平的部落状态,虽然也有小范围的首领,但却没有真正发育成熟的国家机制。
在“貉”这种水平的部落状态下,“无城郭、宫室、宗庙、祭祀之礼,无诸侯币帛饔飧,无百官有司”,没有城市,没有必备和常设的国家科层组织,确实不需要哪怕是最原始形态的政府机构。
实际上,以必要国家对“哀哉鳏寡”进行救助,就一定需要相应的“有司”机构,因此“二十取一”的极小税收水平是不够的。
只有税收能力和国家组织更复杂一些的那种小而强的政府,才能履行对外保障共同体安全,对内履行最基础一些国家职能的义务。
即使是哈耶克也认为,“一个运行中的市场经济,要求国家方面有些参与活动”;“只要政府的活动属于能与运行中的市场相容的活动,那么,市场还可以容许政府进行更多得多的活动”([英]弗里德里希·奥古斯特·哈耶克:《自由宪章》,杨玉生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年,第352页);
福山也指出:“即使最坚定的自由市场经济学家也会毫不迟疑地承认,政府要在提供纯粹公共物品上发挥作用。除了新鲜空气和国防,公共物品还包括公共安全、法律制度和公共健康”([美]弗朗西斯·福山:《政治秩序与政治衰败:从工业革命到民主全球化》,毛俊杰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48页)。
《礼记·明堂位》记载:“有虞氏官五十,夏后氏官百,殷二百,周三百”,这表明尧舜、三代时期的治理,也是需要最起码公共官僚组织的。
而且伴随着共同体规模的扩展,以及社会结构的复杂化,公共管理机构也呈现出相应的扩大。
显然,孟子主张通过“百官有司”对孤儿寡老的救济,就符合政府要提供必要“公共物品”的这一基本要求,可以覆盖最无助者的公共安全和公共健康。
孟子认为,国家的财政汲取能力太孱弱,或者太强,都是病态的。
“欲轻之于尧舜之道者,大貉小貉也;欲重之于尧舜之道者,大桀小桀也”。
如果像索马里之类的失败国家,或者像以前香港九龙城寨一类地方,无政府状态,连基本国家机构都没有,遍地部落或帮派林立,自然也谈不上什么“政府财政汲取”问题,但这只是“貉道”而已,谈不上良好治理(虽然索马里、九龙城寨之类无政府的地方也存在经济增长),或至少与“善治”之间差距是甚远的。
而反之,若财政汲取一旦超过了“什一而税”之类的小政府偏轻限度,便又会导致汲取力过强问题,养出臃肿和叠床架屋的各类机构,降低社会与经济的活力。掌握背后的中庸状态,是一门高超的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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