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订婚后,又因关系恶化而决定取消婚约。那么,男方在订婚时给付女方的现金、金饰以及微信转账等共计50余万元是否属于彩礼?可否主张退回?
案起|订婚后又取消婚约
2023年初春,即1月份,刘先生与沈女士在相亲的契机下相遇,并迅速建立起深厚的情感纽带,随后遵循家乡的传统习俗,迅速敲定了订婚计划,并在当月内圆满举办了订婚庆典。
订婚庆典当天,刘先生及其双亲慷慨地赠予沈女士及其家人共计超过43万元人民币的现金,其中详细划分了特定用途的资金,比如专为女方购置衣物预留的3万元,以及用于婚宴筹备的肉面费用1万元等。此外,刘先生还精心挑选了总价值超过5.1万元的“五金”饰品套装,包括金手镯、手链、戒指、项链及挂坠,赠予沈女士以表心意。同时,订婚宴的全部开销,约3.5万元,也由刘先生一力承担。
不仅如此,刘先生在日常生活中也多次通过转账方式向沈女士表达爱意,转账金额如5200元、520元、1888元、1314元等,附言中充满了温馨与甜蜜,如“请勿生气”、“亲爱的收下”、“情人节快乐”等,总计转账金额超过2.6万元。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在日常相处中因琐事频发摩擦,关系逐渐疏远,最终决定取消婚约。对此,刘先生主张,包括其父母在内的家庭所给予的沈女士总计超过50万元的财物,均属于彩礼性质,理应全额退还。但沈女士持有不同意见,她认为这笔款项中部分属于男方为增进感情而自愿赠送的礼物,不应全部视为彩礼。双方因返还金额问题争执不下,最终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一审法院经过细致审理后判定,刘先生在订婚仪式上赠予沈女士的43万余元现金及贵重首饰,符合当地婚姻习俗,应视为受法律保护的彩礼范畴。鉴于双方最终未能步入婚姻的殿堂,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及相关法律规定,结合两人交往时间较短及案件具体情形,判决沈女士需返还刘先生41万元现金及全部“五金”首饰。
一审判决宣布后,刘先生与沈女士均表示不满,双方均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刘先生坚持认为应全额追回所有财物,而沈女士则认为一审判决的返还比例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整。
审理|剖析两大争议焦点
在双方上诉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施行。合议庭认为,本案共有两大争议焦点。
争议焦点之一是,彩礼的范畴如何确定。
《规定》第三条首项条款阐明,在界定彩礼范畴时,需权衡给付财物的初衷,同时融合双方所在地的风俗、给付的具体时机与形式、财物价值、给予方与接收方的身份等多重因素。此外,该条第二项细则明确界定了几类不被纳入彩礼范畴的财物范畴,例如:在节日、纪念日等特殊时刻,出于庆祝或纪念目的赠送的小额礼物及礼金;旨在加深或表达情感的日常开销;以及其他价值较低的财物。
就本案而言,刘先生向沈女士转账的5200元、520元、1888元、1314元等总计超过2.6万元的款项,附带诸如“和解之礼”、“爱妻笑纳”、“情人节之喜”等温情备注,这些款项根据前述规定,应视为恋爱期间增进情感的常规赠与,而非基于传统习俗的彩礼,故不纳入彩礼范畴。
对于刘先生在订婚日赠予的43万余元现金,沈女士提出异议,认为其中标注的如女方服饰费3万元、婚宴筹备费1万元等,因带有祝福性质及具体使用目的,不应视为彩礼。然而,合议庭经审议认为,尽管刘先生对部分款项用途进行了说明,但这些资金均于订婚当天以现金形式一次性交付,且后续使用权归于沈女士,故从给付的时间节点、形式及整体性质上考量,应统一认定为彩礼。
至于刘先生赠送的“五金”饰品,鉴于我国传统文化中,金器、首饰等常被用作聘礼,且“三金”、“五金”等概念在民众心中已形成彩礼的普遍认知,因此,本案中价值5.1万余元的“五金”套装,无疑属于典型的彩礼实物。
最后,关于订婚宴的3.5万余元开销,鉴于双方均确认订婚为地方习俗,且该费用系男方为宴请亲友而自愿承担,未涉及女方分担的约定,女方亦非直接受益人。据此,合议庭认定该笔费用与彩礼的法律属性不符,不应视为彩礼的一部分。
争议焦点之二是,刘先生给付的彩礼是否应当返还,返还比例是多少。
《规定》第六条明确指出,在双方未正式登记结婚但已有共同生活经历的情况下,若一方提出返还依照传统习俗交付的彩礼请求,法院需依据彩礼的实际使用状况与嫁妆的关联,全面审视双方的共同生活经历、生育状况、各自过错程度及地方习俗,从而裁定是否及如何比例返还彩礼。
就本案而言,刘先生提出沈女士有利用婚姻之名行索取财物之实的指控,但经调查发现,沈女士与刘先生之间不仅完成了订婚仪式,还曾有过短期的同居生活,且沈女士并未在收受彩礼后采取逃避或无正当理由悔婚的行为,因此,其行为并不构成以婚姻为幌子索取财物的情形。
关于彩礼的返还与否及具体比例,需细致考量双方交往历程、订婚给沈女士带来的社会影响、共同居住的实际状况、婚姻未能达成的根源、双方的过错责任以及彩礼的具体数额与用途等因素。鉴于本案中,双方因情感不合等复杂因素未能步入婚姻殿堂,且难以明确归咎于某一方的过错。
合议庭经审慎评议,认为一审法院在处理此案时,其法律解释与判决理由均与《规定》的核心精神相吻合,故维持了一审的判决结果。
综上所述,上海二中院最终裁定驳回上诉,保持原判不变。
延伸|彩礼的返还原则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第五条、第六条,彩礼的返还原则分以下几种情况:
情况一
1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应当返还彩礼。
2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情况二
1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未共同生活的,离婚应当返还彩礼。
2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已共同生活的,离婚一般不再返还彩礼,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情况三
一方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离婚应当返还彩礼。
法官心语
彩礼这一传统习俗,根植于我国源远流长的婚姻礼仪“六礼”之中,其历史脉络绵长,承载了丰富的社会与文化意蕴,即便时至今日,仍在部分地域保持着其独特的生命力。作为联结传统文化与现代婚姻制度的桥梁,彩礼往往成为男女双方为巩固彼此关系、迈向婚姻殿堂而进行的物质交流。其本质,是一种基于对未来共同生活美好愿景的赠与行为。
按照常理,若双方未能终成眷属,即赠与的初衷未得实现,男方通常拥有请求返还彩礼的权利。同理,若婚姻关系虽已建立却迅速瓦解,彩礼所附带的条件亦被视为触发,此时男方亦可提出返还诉求。
随着时代的变迁与社会的进步,彩礼的意涵逐渐超越了单纯的法律登记,融入了更多情感与责任的考量,如双方共同生活的质量、生育子女的责任等。对于女方而言,共同生活的经历往往更易于被社会所感知,其影响深远且重大,加之孕育生命的艰辛,更需通过彩礼这一形式得到认可与尊重。因此,在探讨彩礼是否应退还及具体比例时,必须深入考量双方生活的交融程度。
此外,彩礼的价值实现程度、剩余价值的评估、可变现能力,以及退还比例的确定,均构成了此类财产纠纷处理中的核心议题。同时,还需细致分析双方交往中的过错因素,评估男方是否因彩礼支出而陷入经济困境,确保判决的公正与合理。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应秉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力求在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实现利益的最大平衡。通过典型案例的引导,教育公众以更加理性、科学的态度审视彩礼问题,推动社会风气的积极转变,共同营造文明、和谐的婚恋新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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