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开了一则行政处罚信息,童某某非医师行医。
童某某非医师行医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嵊卫医罚[2024]7号
案件名称:童某某非医师行医案
被处罚人姓名:童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06月04日,童某某非医师行医。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已构成违法。
行政处罚的种类:1、罚款人民币6985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2700.00元;
行政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通过财政支付平台提供的二维码支付宝扫码进行缴款或者汇入嵊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嵊州市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开户行及账户名为嵊州市农商银行2010*********9000253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嵊州市卫生健康局
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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