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受理条件
1.许可人应当是“专利登记簿”中记载的全体专利权利人,或者是其中的部分专利权利人,或者是获得专利权人授权的权利人;
2.对于共有专利权的部分专利权人,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
3.对于获得专利权人授权的权利人,应当根据被授权的范围进行专利实施许可;
4.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应当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履行民事行为的个人或单位;
5.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办理备案相关手续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02
申请材料
1.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申请表。
该表格应当为标准表格,内容应当打印,并且由许可人和代理人共同签章或签字,许可人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的,申请表可以仅由专利代理机构签章。
2.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当事人地址;
(2)专利权项数以及每项专利权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
(3)实施许可的种类和期限;
3.许可人与被许可人的合法居民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4.委托书。
被委托人为自然人的,应当一并提交其居民身份证明;被委托人为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使用专利局制定的专利代理委托书标准表格,写明委托权限。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例如,当事人针对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签订了补充协议的,在必要的情况下应当一并提交。通过互联网在线办理的,应附上由双方当事人或被委托人签章的电子扫描件与原件一致的声明;
上述备案文件是外文文本的,应当附中文译本一份,并以中文译本为准。
03
办理程序
1.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后,填写《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申请表》
请求人可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政务服务部分下载《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申请表》。
2.递交申请材料
(1)网上办理
请求人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专利业务办理系统(https://cponline.cnipa.gov.cn)进行线上办理新申请、变更、注销手续;
(2)当面提交
请求人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大厅、各地方知识产权业务受理窗口(专利代办处)面交;
(3)邮寄提交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专利事务服务处(或专利局初审流程部事务服务处),邮政编码:100088。
(注:当事人应在邮寄信封上注明“许可备案”字样。)
3.审查过程中,必要时配合提供相关情况说明或证明材料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收到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申请文件之后办理相关业务,决定是否予以备案,并可在必要时要求请求人作出书面说明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公报上进行公告,并在专利登记簿上予以登记,向当事人发送《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当事人可以通过窗口自取或者接收挂号信的方式获取通知书。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申请经审查不能备案的,向当事人发送《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业务专用函》,告知当事人应当消除的缺陷,同时退还全部申请材料。当事人如需再次办理备案手续的,应当克服相关缺陷,并重新提交申请。
4.取得《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
国家知识产权局按照申请人请求通过邮寄的方式或电子发文方式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送达给请求人,请求人也可选择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大厅或地方知识产权业务受理窗口(专利代办处)自取。
5.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公报上公告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的下列内容:许可人、被许可人、主分类号、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实施许可的种类、备案日期。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可通过专利公报或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政务服务平台中国专利公布公告系统查询有关公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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