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7月4日,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县(1994年德惠撤县设市)。晚上12时许,一名歹徒侵入德惠县砖厂女工宿舍,先进行威胁恫吓,继而逐个猥亵,然后依次对女工强奸。面对歹徒的兽行,一个个女工吓呆了。后来,有名胆大的女工趁歹徒没注意,悄悄溜出室外,在窑上找来了一名男职工,在门外喊了一声,歹徒停止作恶逃走。
这名歹徒在此纠缠了长达一小时之久,先后猥亵9人,强奸5人,造成了极为严重的恶果。
这起案件性质恶劣,后果严重,影响极坏。县局领导十分重视,亲自带领由二十多名民警组成的专案组赶到现场。
经现场勘察和询问被害人得知:犯罪分子将门绳弄断侵入室内,首先从腰间摸出一件东西,自称是“七寸长的刀子”,但谁也没看清刀子啥样;强奸时满嘴酒气熏人;逃走前,电灯曾被女工打开,见其身着蛋清色半袖涤纶衫,穿深色裤子,没戴帽子,中等身材,年龄约二十多岁,没有胡子;逃走时从现场拿走一把铁锹,遗落在现场上一副黑架平光眼镜。
据查,当晚附近两个砖厂也发生了两起流氓未遂案件。
10时50分左右,有一名歹徒曾在长青砖厂女宿舍外边拽门叫门,并口吐秽言。全舍女工当即群起将其轰走。但是,只闻其声,未见其人。
11时30分左右,有一名穿半袖衫的歹徒曾在永青砖厂女宿舍撬后窗户,被女工发觉,一阵吵嚷,将其惊跑。
综合上述情况,专案组分析研究认为:三个砖厂女宿舍连续发生的三起案件,很可能是同一罪犯所为。
砖厂一带位于城郊结合部,地形复杂,路径曲折,而犯罪分子目标明确,来去自如,说明他非常熟悉这一带的情况,或者其家离此不远,或者工作单位就在附近,或者其人曾在砖厂工作过。
在确定工作方向和侦查范围的基础上,专案组决定,以砖厂周围地区为重点,采取“从人到案”和“从案到人”相结合的办法,根据案犯的年龄、着装、体貌特征以及酒后作案等特点,一是从有流氓劣迹的人中去调查,二是从现场遗留的眼镜去调查,双管齐下,全面开展调查摸底工作。
某些案件,直接辨认有时可以成为破案的一个捷径,但这只有在当事人没有丧失辨认能力的情况下才有可能。
这起案件,只有一名罪犯,却有十几名见证人。辨认的手段似乎值得一试。在侦破此案的过程中,也曾先后对两名重点嫌疑人暗地进行了辨认。
一个是水泥研制的临时工王廷春。在发案当晚10时30分,即在这三起案件发生前20分钟,胜利派出所的巡逻小分队曾在砖厂附近的林带中盘查过他。他当时刚从街里喝完酒,骑着自行车回家。他家住在永青一队,到此已走过了一小段距离。民警给他指出后,他才转回去。此人不仅占有作案时间,而且年龄、身材及着装皆与作案分子完全相符。因此,侦查人员把他作为第一个嫌疑人,并在发案的第二天上午,利用一次谈话的机会,组织被害人暗地对他进行了辨认。
十几名当事者都异口同声地说:“不是,肯定不是!”
只有第一个被侵犯的女工说:“听说话声音很像。”
另一个是不久前被砖厂开除的临时工牟长海。此人新剃了光头,素有流氓劣迹,并有两把三角刮刀。经过辨认,多数人都说;“声音面貌很像”。有几个人一口咬定说“就是他”!
但经过调查,此人并不占有作案时间,因为本案犯罪分子作案时没有戴帽子,脑袋上有头发,而牟长海则是在发案之前的7月4日下午剃的光头。因此,牟不可能是本案的作案分子。
对牟长海的辨认结果足以表明,这些当事人的辨认能力是不可信的。专案组的同志在走过了这段弯路以后,及时得出结论:必须把辨认结果抛在一边,只有让事实真相来回答问题,以便既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
案犯遗落在现场的眼镜较旧,有着明显的特征:水晶石平光镜片,黑色宽边方形镜架,镜架左腿曾被烤焦,右腿上还铆了个泡钉。
专案组把这副眼镜拍成照片,先后翻印了一百多张,并在有关各单位保卫干部参加的破案工作会议上散发。但是,查眼镜的工作也不是一帆风顺的。这不仅是因为工作量大,而且因为有人从中捣鬼。
水泥厂是去年从县砖厂分出的厂子,是调查摸底的重点单位。可是该厂领导对破案工作很不重视,按兵不动,甚至还一再打包票。为了打开局面,侦查人员三下水泥厂,直接同广大基层干部和职工群众见面,开展了工作。
经过深入细致的调查,终于查到了燕镜的主人,还是那个王廷春!
原来,这个厂参加破案工作会议的是工会主席王振云,而王振云正是王廷春的父亲。他把眼镜照片带回去以后,并没有拿来同职工群众见面。
7月11日上午,青年工人刘少彬同志从侦查人员手中看到了燕镜照片,一眼就认了出来。因为王廷春的眼镜已经用一两年了,刘少彬不仅见过,而且还借戴过。
许多群众还反映,砖厂出事前,王经常戴眼镜,出事后,再没见他戴过。
线索已经集中到王廷春身上。于是专案组立即与王廷春本人及其家属分别进行了正面接触。在事实面前,王廷春供认了7月4日晚间先后在长青、永青和县砖厂作案的全部过程。
可是,王廷春的母亲看过眼镜照片却说:“照片上的眼镜与我儿子的眼镜一模一样。我儿子的眼镜经常别在腰间,前几天打破了一点,现在还在他被子里放着呢!”
拿出来一看,果然“差不多”:同样的镜片,同样的镜架,镜腿上不仅有着同样的伤痕,而且也有同样的铆钉。但是弹掉伤痕上所抹的灰土,露出的却是新伤痕。
显而易见,这是一个复制品。
“真的是他吗?我看不太像。”在拘留王廷春的时候,有的被害人提出了这样的疑问。但是经过短兵相接的最后一击,终于水落石出,案情大白。
经审查,王廷春,男,22岁,五年前就有流氓劣迹。7月4日晚上与民警分开后,到家把自行车放在院中,便直奔长青砖厂女宿舍,企图强奸而未遂;又奔永青砖厂女宿舍,仍未得逞;最后窜入县砖厂女宿舍,先从腰间掏出眼镜充作“七寸长的刀子”,进行威胁恫吓,而后大发兽性,肆意蹂躏妇女,猥亵九人,强奸五人。在得意忘形之际,将眼镜遗落在现场。
作案后为了逃脱罪责,又花27元3角复制了一副眼镜。但这只能欲盖弥彰。
7月11日下午,专案组依法对王廷春进行了搜查。按照王犯本人指供的位置,搜出了他作案时的着装、从永青砖厂偷出的东西以及从县砖厂带走的铁锹等罪证,并经查验属实。
经过七昼夜的奋战,“7.4”案件真相大白,流氓强奸犯王廷春终于落入了人民的法网!
1979年8月13日,王廷春被依法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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